國富論 第246頁
取息的貸款,大都是從貨幣借出,或為鈔票,或為金銀。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給的實際上不是貨幣而是貨幣的價值,換言之,是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資財,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能夠即享即用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興產業的資本,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勞動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與食品。貸借的事情,實際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使用權讓與借用人,聽他隨意使用。 貨幣總是國內各種貸借的手段,不論其為鈔票或為鑄幣。一國能有多少資財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或者象一般人所說,能有多少貨幣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並不受貨幣價值的支配,而受特定部分年產物價值的支配。這特定部分年產物從土地生出或由生產的工人制出後,即被指定作資本用,同時所有者又無意親自使用,因而借給別人。因為這種資本的出借與償還,都以貨幣來往,故被稱為金錢上的利害關系。這不僅不同於農業上的利害關系,且不同於工商業上的利害關系,因為在工商業,資本所有者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資本的。但我們應該知道,即使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方面,貨幣也不過象一張讓與的契約一樣,甲把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轉讓給乙。這樣轉讓的資本量,和作為轉讓手段的貨幣的數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鑄幣或同一張紙幣。可作許多次的購買,亦可連續作許多次的貸借。例如,甲以一千鎊借給乙,乙立即用來向丙購一千鎊貨物。丙因不需貨幣,就把這一千鎊借給丁,丁又立即用來向戊購一千磅貨物。戊也因為不需要貨幣,同樣地把這一千鎊借給己,己再立即向庚購一千鎊貨物。所以貨幣還是原來那幾枚鑄幣或孤幾張紙幣,但不消幾天功夫,貸借就已進行三次,購買亦已進行三次了。每一次,在價值上,都與這貨幣總額相等。甲、丙、戊是有線出借的人,乙、丁、已是要借錢的人。他們所貸借的,其實只是購買那些貨物的能力。貸借的價值與效用,都在於這種購買力。這三個有錢人所貸出的資財,等於這筆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的價值,所以,這三次貸借所借出的資財,實三倍於購買所用的貨幣的價值。假使債務人所購的貨物,應用適當,能在相當期間償還原借的價值及其利息,這種貸借,就十分可靠。而且,這筆貨幣,既可用作貸借三倍其價值的手段,或基於同一理由,也可用作貨借三十倍其價值的手段,所以,也可連續用作償還債務的手段。 第24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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