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08頁
強迫一個沒有犯過輕罪的人,遷出他所願居的教區,顯然是侵害天賦自由與正義的。英格蘭的普通人民,雖是那麼羨慕自由,但他們也象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通人民一樣,從來不曾正確了解自由是什麼,在一百多年內,一直甘受此種壓迫,不圖補救。有思慮的人,有時也說,居住法為群眾所不滿,可是,它沒象搜查票那樣,成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對的對象。搜查票無疑是一種弊害,但不會產生象居住法那麼普通的壓迫。我敢斷言,今日四十歲的英格蘭貧民幾乎詮有一個在他一生中接受過這荒謬居住法慘酷的壓迫的。 我將從下面的話,結束這冗長的一章 。在往昔,最初只全國性的普通法律,然後從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規定工資,到現在,這兩種辦法都廢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說:“四百餘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把性質上不允許仔細限定的東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該廢止了。如果所有同業工人都領受同額工資,一切競爭都會停止,而技能或發明才能也將無發揮之餘地。” 然而,時至今日,個別法案有時還企圖規定個別行業和個別地方的工資。喬治三性第八年的法令規定,除國喪場合,倫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內的裁縫業者,每日不得支給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資,而其雇工也不得領受此金額以上的工資,違者科以重罰。從來立法當局在規定居主及雇工關系時,總是以雇主為顧問。所以,法規對勞動者有利的,總是正當而公平,但對雇主有利的,往往卻是不正當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雇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給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雇主們並不因此而有什麼實際上的困難。所要求於他們的,只是把他們一向想采用而實際上不常采用的貨物支付法,改為貨幣支付法。這種法律當然對勞動者有利,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有利於雇主。當履主企圖減低勞動工資而互相聯合時,他們通常是締結一種秘密的同盟或協定,相約不得支給定額以上的工資,違者懲處。如果勞動者也成立一種對抗的結合,約定不許接受定額以下的工資,違者懲處,法律就將嚴厲地制裁勞動者。法律果是公平,就得以對付勞動者的辦法,對付雇主。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用法律實施了雇主們有時企圖通過這種結合來規定的規章。勞動者常常抱怨這法律,說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勞動者和普通勞動者同樣看待,這種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據的。 第10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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