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05頁
然而,教區職員對於自己教區,未必都象他們對其他教區那樣公正辦事。對於這樣闖進教區的人,他們有時默許他們闖進,接受書面報告,而不采取任何適當處置。由於教區各居民,為自身利益,都要盡可能阻止這樣闖進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規定:那四十日居住期,只從那書面報告,在教堂於星期日作禮拜後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搏土說:“書面報告公布後,繼續居住四十日而獲得戶籍的人,畢竟寥寥無幾。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於使移住人獲得戶籍,而在於使人不能潛入教區,因為繳交報告書,只是給這教區以迫令他遷回原教區的力量。但是,如果一個人有那樣的地位,以致實際上能否迫令其遷回原教區很有疑問,那末他繳交報告書,就迫使教區在以下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第一,容許他繼續居住四十日,不抗拒地給予戶籍;第二,試行權力,命其退出。” 因此,這種法令,使貧窮人幾乎不可能按繼續居住四十日的老辦法獲得新戶籍。為使一個教區普通人民,不致因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個教區安家立業,又規定無須繳交或公布報告書亦能取得戶籍的其他四種辦法:-,繳納教區所課的稅;二,被推選為一年任期的教區職員,並供職一年;三,在教區當學徒;四,被教區雇用,為期一年,而且在這整年內連續做同一工作。 誰都不能按這四種辦法中頭二個辦法,取得戶籍,而只能通過教區全體人民的行動,取得戶籍。教區人民都懂得很清楚,把一個除自身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按課稅或選為教區職員等辦法收容進來的結果是怎樣。 已經結婚的人都不能按後二個辦法取得戶籍。做學徒的,很少是結過婚的,而已經結婚的傭工,又有明令規定,不得由於受雇一年而取得戶籍。采用通過服務取得戶籍這辦法的主要結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一年為雇用期的老習慣,這習慣,從前在英格蘭是那麼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經議定的雇傭期間解釋為一年。但是,雇主未必都願意因雇用傭工一年,便給他以戶籍,而居工亦未必都願意因被雇一年而取得新戶籍,因為最後的戶籍取消從前的戶籍,他們可能因此失去他們出生地即父母親和親戚居住地的原戶籍。 第10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速度:
1.4
簡明朗讀模式適合大多數瀏覽器,也相容於桌上型與行動裝置。
不過,在手機模式下,建議使用FireFox 或者 EDGE瀏覽器朗讀,若使用Chorme瀏覽器,螢幕關閉後會停止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