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36頁
對財產由死者轉移到生者所課的稅,最終地和直接地都要落在接受此財產者的身上。對土地變賣所課的稅,卻完全要落在賣者身上。賣者的變賣土地,往往是迫於非賣不可,所以必須接受他所能得到的價格。至於買者,則沒有非買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他所願出的價格。他把土地所費的價格和賦稅,放在一處劃算:必須付出的賦稅愈多,他願意出的價格就愈少。因此,這種稅,常是由那些經濟困難的人負擔,所以一定是殘酷的、難堪的。對變賣新房屋所課的稅,在不賣地皮的場合,大抵是出自買者方面,因為建築家普遍總得獲取利潤,沒有利潤,他一定會放棄這種職業。如果稅由他墊支了,買者大抵總得償還他。對變賣房屋所課的稅,一般由賣者負擔,其理由與變賣土地相同。他賣,大概是因為有賣的必要或因為賣了於他方便些。每年出賣的新房屋數,多少是受需要的支配;那需要如對建築家不能提供利潤,他就不會繼續建築。至於每年出賣的舊房屋數,卻是受偶發事故的支配,這些事故,大抵於需要無何等關系。一個商業城市上如有兩三件大破產事故發生,就有許多房屋要出賣,並且都會以能夠得到的價格出賣。對變賣地皮所課的稅,亦由賣者負擔,其理由與變賣土地同。借貸字據契約的印花稅及注冊稅,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實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訴訟事件所課的印花稅及注冊稅,由訴訟者負擔。無論就原告或被告說,這稅都不免減少爭訟對象的資本價值。為爭得某財產所費愈多,到手後的純價值一定愈少。 各種財產轉移稅,如果會減少那財產的資本價值,必會減少那用以維待生產性勞動的資源。人民的資本,總只用以維待生產性勞動者,君主的收入,則多半是用以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這種稅,既是犧牲人民的資本來增益國君收入,所以多少總是不經濟的。 況且,這種稅的征收,即使按照轉移物的價值的比例,還是不公平的。因為相等價值的財產未必都作同一次數的轉移。至於不按照價值的比例征收,象大部分印花稅及注冊稅,那就更要不平等了。不過,此稅在任何場合,都是明顯確定的,而不是任意決定的。雖有時不免加在非常無力負擔的人身上,但支付的期間,大概總是便於納稅者。到了支付的日期,他大抵總有錢來付稅。此外,此稅的征收,用費極少。除納稅本身的無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納稅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第63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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