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07頁
三、各種賦稅完納的日期及完納的方法,須予納稅者以最大便利。房租稅和地租稅,應在普通繳納房租、地租的同一個時期征收,因為這時期對納稅者最為便利,或者說,他在這時期最容易拿出錢來。至於對奢侈品一類的消費物品的賦稅,最終是要出在消費者身上的;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對他極其便利。當他購物時,繳納少許。每購一次,繳納一次。購與不購,是他的自由;如他因這種稅的征收而感到何等大的困難,那只有責備自己。 四、一切賦稅的征收,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盡可能等幹國家所收入的。如人民所付出的,多於國家所收入的,那是由於以下四種弊端。第一,征收賦稅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稅收作為薪俸,而且在正說以外,苛索人民,增加人民負擔。第二,它可能妨礙了人民的勤勞,使人民對那些會給許多人提供生計和職業的事業裹足不前,並使本來可利用以舉辦上述事業的基金,由於要繳納稅款而縮減乃至於消滅。第三,對於不幸的逃稅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懲罰辦法,往往會傾其家產,因而社會便失去由使用這部分資本所能獲得的利益。不適當的賦稅,實為逃稅的大誘因。但逃稅的懲罰,又勢必隨這誘因的加強而相應地加重。這樣的法律,始則造成逃稅的誘因,繼複用嚴刑以征逃稅,並常常按照誘惑的大小,而定刑罰的輕重,設阱陷民,完全違反普通正義原則。第四,稅吏頻繁的訪問及可厭的稽查,常使納稅者遭受極不必要的麻煩、困惱與壓迫。這種煩擾嚴格地講,雖不是什麼金錢上的損失,但無異是一種損失,因為人人都願設法來避脫這種煩擾。總之,賦稅之所以往往徒困人民而無補於國家收入,總不外由於這四種原因。 上述四原則,道理顯明,效用昭著,一切國家在制定稅法時,都多少留意到了。它們都曾盡其所知,設法使賦稅盡可能地保持公平。納稅日期,輸納方法,務求其確定和便利於納稅者。此外它們並曾竭力使人民於輸納正稅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對於各時代各國家的主要賦稅的短短評述,將表明各國在這方面的努力,並未得到同樣的成功。 第一項 地租稅即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賦稅 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賦稅,有兩種征收方法:其一,按照某種標准,對各地區評定一定額地租,估計既定以後,不複變更;其二,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動而變動,隨情況的改善或惡化而增減。 第60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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