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583頁
第二種方法,是增進民眾的娛樂。俗眾的迷信及狂妄,常起於心中的憂鬱或悲觀情緒。一大部分人民的這種情緒,不難由繪畫、詩歌、音樂、舞蹈,乃至一切戲劇表演消除。所以,為著自己利益,在不流於傷風敗俗的範圍內,專以引人發噱,叫人解悶,而從事這些技藝的人,國家當予以獎勵,或者完全聽其自由。煽動俗眾的狂信者,總是恐懼公眾娛樂,厭惡公眾娛樂。由娛樂引起的快適與樂意,與最適合他們的目的,最便於他們的煽動的心理,是全然相反的。加之,戲劇表演,常會揭穿他們的奸詭手段,使其成為公眾嘲笑的目標,有時甚至使其成為公眾憎惡的目標。因此,戲劇一項,比其他任何娛樂,更為他們所嫌忌。 一國法律,如對於國內一切宗教的教師,一視同仁,不分畛域,則這些教師與君主或行政當局,就不必要保持有何等特定的或直接的從屬關系,而同時君主或行政當局,也不必要在他們職務的任免上,有所處置。在這種情況下,君主或行政當局對待他們,亦可如對待其他人民一樣,唯一任務,就是維持他們彼此之間的和平,即阻止他們相互的迫害、侵侮或壓迫,此外,便無其他關注的必要了。但是,一國如有國教或統治的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兩樣。在那種場合,君主如對於該宗教的大部分教師,沒掌握有一種有力的控制手段,他就永無安全的日子。 第58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速度:
1.4
簡明朗讀模式適合大多數瀏覽器,也相容於桌上型與行動裝置。
不過,在手機模式下,建議使用FireFox 或者 EDGE瀏覽器朗讀,若使用Chorme瀏覽器,螢幕關閉後會停止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