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547頁
舊的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60O年根據女王伊麗莎白的特許狀設立。在它最初十二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貿易資本還是各個人的,仿佛是以一種合組公司的形式在進行貿易。在1612年,各個人的資本才合並為共同資本。該公司持有專營特許狀。這特許狀雖未經議會確認,但當時被認為具有真正的專營特權,所以經營許多年,該公司從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擾。它的股本,每股為五十鎊,總額僅七十四萬四千鎊。這個資本不很大,而公司的營業規模也不很大,不致惹起經營上怎樣的疏忽、浪費或貪汙。所以,雖然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變,使它蒙受了很大損失,但在許多年間,它的營業卻很成功。不過,隨著時日的推進,當一般人對於自由的原理漸有理解時,這由女王發給而未經議會確認的特許狀,能否賦予專營特權日益成為疑問。對於這個問題,法院的決定並不一律,隨政府權力的消長與各時代民意的變遷而時有變動。私人貿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權範圍。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個統治時期和在威廉三世初年,該公司都是在困難中過日子。1698年,有人向議會建議,願以年息八厘貸給政府二百萬鎊,其條件為購買公債者得設立一個有專營特權的新東印度公司;舊東印度公司亦向議會提出同一性質的建議,願貸給政府七十萬鎊(約與該公司的資本額相等),年息四厘。當時王國的國家信用正處於這樣的狀態,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萬鎊,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萬鎊來得便利。新公債應墓者的建議被容納了,結果,就出現了一個新東印度公司。不過,舊東印度公司的貿易權利,得繼續至1701年。同時,該公司曾以它會計的名義,極巧妙地認買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萬五千鎊。給與認購二百萬鎊公債者以東印度貿易特權的議會法案,由於用辭的含混,關於應募者的資本應否合為共同資本一點,不很明白。於是,應募僅及七千二百鎊的少數私人貿易者,堅持各別地自用自己資本、自擔危險責任進行貿易的權利。至1701年止,舊東印度公司亦有使用其舊資本獨立經營貿易的權利。並且,在這個時期前後,該公司和其他私人貿易者一樣,也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萬五千鎊的資本單獨經營貿易的權利。新舊二公司與私人貿易者間的競爭,以及兩公司彼此間的競爭,據說幾乎使它們全歸毀滅。1730年,有人向議會提議,主張把印度貿易置於一個合組公司管轄之下,使其相當開放。這個建議,東印度公司極力反對;他們以非常激烈的辭句,陳述那時候上述競爭所演成的可悲結果。他們說,上述競爭,使印度土貨價格 第54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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