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536頁
保護一般貿易,常被視為國防的重要事件,因而也就成了行政當局一部分必盡的義務。結果,一般關稅的征收及應用,就往往委諸行政當局。特殊貿易的保護,既是一般貿易保護的一部分,所以也是行政當局應盡義務的一部分。如果國家的行動,總是前後一致的,則為保護特殊貿易而征收的特殊稅收,自當同樣委諸行政當局管轄。然而,事實上,並不如此。無論就這方面或其他方面說,各個國家的行動常是矛盾的。歐洲大部分商業國家,就有若幹商人集團,說服了立法機構,把行政當局這方面的義務,以及必然與這義務相關聯的一切權力,統統交給他們執行。 此等公司自擔費用,創辦政府也許有所顧慮,不敢貿然嘗試的某些部門的商業,就這一點說,它們對該部門商業的創建,容或有所助益。但最終它們全無例外地或成為累資或成為無用,而其經營,不是失當,就是範圍過於狹窄。 這種公司有兩類,其一為,沒有共同資本,凡具有相當資格的人,都可繳納若幹入夥金,加入組織,但各自的資本由各自經理,貿易危險,亦由各自負擔,對於公司的義務,不過是遵守其規約罷了。這種公司,稱為合組公司。又其一為,以共同資本進行貿易,各股員對於貿易上的一般利潤或損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攤。這種公司,稱為合股公司。這些合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時擁有專營的特權,有時又不擁有這種特權。 所謂合組公司,在一切方面,都與歐洲各都市普遍通行的同業組合相類似,而且與同業組合同為一種擴大的獨占團體。一個都市的任何居民,如果他不先從同業組合方面取得自由營業權,他就不能從事參加同業組合的一切行業。同樣,在大多數場合,一國的任何人民,如不先成為這公司的一員,那麼,他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經營合組公司任何一部門的國外貿易。這種獨占權的強弱,與公司入夥條件的難易相應,也與公司董事權力之大小――即被等有多大權力能把公司控制得使大部分貿易只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親友可以經營――相應。最初,合組公司的徒弟所享的特權,與其他公司徒弟所享的特權一樣。凡在公司服務了相當年限的學徒,不用交什麼人夥金,或只須交比平常人少得多的入夥金即可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只要法律不加制止,組合的普通精神,就橫溢於一切合組公司中。只要容許它們依照其自然傾向行動,它們總是巧立種種苛刻規章,企圖約束有關貿易的經營,從而把競爭限制於盡可能少的人數之間。但當法律不許它們這樣做的時候,它們就變成完全無作用、完全無意義的東西。 第53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速度:
1.4
簡明朗讀模式適合大多數瀏覽器,也相容於桌上型與行動裝置。
不過,在手機模式下,建議使用FireFox 或者 EDGE瀏覽器朗讀,若使用Chorme瀏覽器,螢幕關閉後會停止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