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478頁
喬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號法令規定,英國一切貨物,無論是英國生產或制造的,按以前法令,在輸出時須納稅的,都得免稅輸出。但下述各貨物,卻作為例外,即明礬、鉛、鉛礦、錫、鞣皮、綠礬、煤炭、梳毛機、白呢絨、菱鋅礦、各種獸皮、膠、兔毛、野兔毛、各種毛、馬匹、黃色氧化鉛礦。這些物品,除了馬匹,都是工業原料,半制成品(可視為要進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職業用具。這法令,依然要這些貨物納以前所須繳納的稅,即舊補助稅及百分之一出口稅。 這法令又規定,有許多染色用的外國染料,得於輸入時免納一切稅。但後來輸出時,須納一定的稅,但不能算重。似乎,我國染業者,一面認為,獎勵此等染料輸入,於己有利,一面又認為,稍稍阻害其輸出,於己亦有利。但是,商人為了貪欲而想出的此種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卻似乎在這里失其所望了。因為它必然使輸入者注意,不超過國內市場需要而輸入。結果,國內市場上,這類商品的供給,總是不足,這類商品的價格,總是比輸入自由輸出亦自由的場合高些。 第47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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