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473頁
但是,這個較和緩法令所制定的刑罰,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經這法令撤除的刑罰,都還是十分嚴酷。除了沒收貨物,輸出者每輸出或企圖輸出羊毛一磅,須科罰金三先令;這大抵比其原價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債務或要求清還賬目。不問其財產如何,不問其能否交付這樣重的罰款,法律總想使他完全破產。但人民大眾的道德,還沒敗壞到蒙法律制定人那樣,所以我未曾聽到過有人利用這個條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決後三個月內交付罰款,即處以七年的流刑,未滿期逃歸,作為重犯處罰,不得享受僧侶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只及其設備沒收。船長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動產和貨物沒收,並處三個月的徒刑,後又改定為六個月的徒刑。 為要防止輸出,境內羊毛貿易,全部受到極苛刻極煩瑣的限制。羊毛不得裝在箱內、桶內、匣內,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裝,外面寫著三汲さ拇笞幀把蠣被頡懊摺保裨蠣皇棧蹺锛捌涫⑵鰨堪醴H攘睿傷姓呋虯罷囈荒傘3嗽諶粘黽叭章渲淶氖焙潁蠣植豢捎陝砘蚵遝蛋嵩耍膊豢稍誒牒4鏤辶ㄒ閱謨陝鉸釩嵩耍裨蠣皇棧蹺锛俺德懟A誚0兜男∫兀糜諞荒昴塚雜尚∫鞀蚓∫囟順齷蚴涑鮁蠣娜耍岢隹廝擼繆蠣鄄患笆鰨蚩埔苑=鴝鰨繚謔饕隕希蚩埔勻對奐叭端咚戲訓姆=稹6躍用裰腥魏味酥蔥脅門校門興孟蚱淥用窨嗡襖闖セ梗笤詰燎緣某『弦謊L扔腥慫酵ㄐ∫毓倮簦鄖蠹趺夥=穡虼σ醞叫濤迥輳蝗魏穩碩伎篩娣U庵址ü媯ㄐ小 肯特及薩塞克斯二郡,限制尤為煩瑣。距海岸十哩以內的羊毛所有者,必須在剪下羊毛後三天內,以所剪的數量及藏所,書面報告最近的海關。在其中任何部分遷移以前,又須以羊毛的捆數、重量,買者姓名住址,及移運地址,作同樣的報告。在這二郡內,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內的人,在未向國王保證,不以這樣購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給距海十五哩內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購買任何羊毛。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和保證,即以羊毛向這二郡的海邊輸運,一經發覺,就沒收其羊毛,犯者科罰金每磅三先令。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即以羊毛存放於距海十五哩內者,查封沒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後,有人要求領還,必須對國庫提出保證,在敗訴時,除了其他一切處罰,還須交付三倍的訴訟費。 第47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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