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384頁
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號法令規定,在一誇特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的價格也與此價格成比例時,穀物輸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擴大此種自由,即在小麥價格不超過每誇特四十八先令時,允其自由輸出;第二十二年,無論價格是怎樣高,都尤其自由輸出。誠然,在如此輸出時,必須向國王繳納港稅,但因為一切穀物,在關稅表中,評價很低,所以港稅,對小麥僅為一誇特一先令,對燕麥僅為一誇特四便士,對其他各種穀物僅為六便士。設置獎勵金的威廉和瑪利第一年那個法令公布以後,在一誇特小麥不超過四十八先令時,事實上已不再征收這小額的稅。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號法令,公然撤銷這小額的稅,無論價格是怎樣高。 這樣,輸出商人的貿易,就不僅受獎勵金的獎勵,而且比內地商人的貿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後一個,無論價格怎樣,穀物都可囤積以待輸出;但除非一誇特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穀物是不許囤積以待國內售賣的。上面說過,內地商人的利害關系,決不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系相反。輸出商人的利害關系,卻可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系相反,事實上有時確是這樣。在本國正愁糧食不足時,鄰國亦患饑謹,那輸出商人的利害關系,或將使他把大量穀物輸往鄰國,大大加重本國糧食不足的災難。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國內市場的供給,而是在獎勵農業的口實下,盡量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使國內市場上的不足現象延續下去。阻害輸入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時,國內市場亦只能仰給於本國的生產。在價格已高至一誇特四十八先令時還獎勵輸出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間,國內市場亦不能享受本國生產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間內禁止穀物輸出,並在有限期間內免除穀物輸入稅的暫行法律,英國不得不常常采用,這事實上充分說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適當。如果一般法律是適當的,那末為什麼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第38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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