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354頁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名為貿易獎勵法,使英國有了以歐洲一切產物或制造品供給殖民地的獨占權,葡萄酒亦包括在內。但在海岸線是那麼長的我國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國統治權是那麼微弱,而居民最初被允許以自己的船只,把政府的未列舉商品運往歐洲各地,後來被允許運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歐洲各國,上述獨占權,不可能大受人尊重,無論在什麼時候,他們也許都有方法,從運往的國家,運回一些貨物。不過,他們要從出產葡萄酒的地方,輸入歐洲的葡萄酒,也許有些困難;他們要從葡萄酒課稅繁重,其大部分又不能在輸出時退還的大不列顛,輸入歐洲葡萄酒,也有些困難。但美洲與西印度群島,既得與馬迪拉島自由交換各種未列舉商品,馬迪拉的葡萄酒,不是歐洲產物,便可直接輸入美洲與西印度群島了。1755年戰爭開始時,我國軍官在我國各殖民地所發現的對馬迪拉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也許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養成的。這種嗜好,後來由這些軍官帶回到祖國,在那時以前,此種葡萄酒在祖國還不大流行。戰事完結以後,在1763年(依喬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號第十二條),除了法國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許在輸出到殖民地時,退還所繳納的三鎊十先令以外的稅――國民的偏見,不允許獎勵法國葡萄酒的貿易與消費。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賜和我國北美殖民地的叛變這兩者相隔的時間,似乎過於短促,以致那些國家的風習,不可能產生顯著的變化。 就法國葡萄酒以外的一切葡萄酒的退稅說,殖民地由這法令所受實惠,比其他各國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貨物的退稅說,殖民地所受實惠卻是小得多。在大部分貨物輸出到其他各國時,舊補助稅得退還一半。但這項法令卻規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細棉布外,一切歐洲或東印度生產或制造的商品,在輸出到殖民地時,舊補助稅絲毫也不得退還。 第35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速度:
1.4
簡明朗讀模式適合大多數瀏覽器,也相容於桌上型與行動裝置。
不過,在手機模式下,建議使用FireFox 或者 EDGE瀏覽器朗讀,若使用Chorme瀏覽器,螢幕關閉後會停止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