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姆斯特丹銀行宣稱,不以儲金任何部分貸出;儲金賬簿上每記下一盾,即在金庫內,保藏等於一盾價值的貨幣或金銀條塊。 受領證書尚未失效,隨時可來提取,而事實上不斷地流出和流入的那一部分貨幣與金銀條塊,全保藏在金庫內,不容致疑,但受領證書久已滿期,在平常和平靜時候不能要求提取,而實際上大概在聯邦國家存在的時期內永遠留在銀行里的那一部分資本,是否亦是這樣,卻似乎有疑問。 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有一盾銀行貨幣即有一盾金銀存在銀行金庫里這一信條,在各種信條中總算是奉行最力的了。 阿姆斯特丹市作了這個信條的保證人。 銀行歸四個現任市長監督,這四個市長每年改選一次,新任的四個市長,比照賬簿,調查銀行金庫,宣誓接管,後來,再以同樣莊嚴的儀式,把金庫點交給繼任的人。 在這真誠的宗教國家,宣誓制度迄今未廢。 有了此種更迭,對於一切不正當行為,似乎有了充足的保障。 党爭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過許多次革命,但在這一切革命中,占優勢的党派,都沒在銀行管理那一點上攻擊他們前任的不忠誠。 對於失勢的党派的名譽與信用,再沒有第二種事情比這種攻擊有更深刻的影響的了;如果這種攻擊真有根據,我們可以斷言,那是一定會提出來的。 1672年,當時法王在烏德勒支,阿姆斯特丹銀行付款迅速,以致無人懷疑它履行契約的忠誠。 當時,從銀行金庫中提出的貨幣,還有些曾為銀行設立後市政廳大火所燒焦。 這些貨幣,必定是從那時候起,即保存在銀行金庫內的。 這銀行的金銀總額究竟有若幹,老早就成為好事者臆測的問題。 但關幹這總額多少,只能推測。 一般認為,與這銀行有賬目來往的人,約有二千;假設他們每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鎊的價值(那是最大的假設),那末銀行貨幣總額,因而,銀行金銀總額,便大約等於三百萬鎊,以每鎊十一盾計算,就大約等於三千三百萬盾。 這樣一個大數額,足以經營極廣泛的流通,但比一些人關於這總額誇大的臆測,卻小得多。 第3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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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3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