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的其他地方,雖亦保障佃農權利,使不受土地承繼人和購買人的損害,但這種權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 例如,法蘭西初定租期為九年,近來才延長至二十七年。 但二十七年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勵佃農進行各種最重要的改良。 我們知道,歐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 土地法都是為他們所設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 他們認為,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應以土地長期出租,使得他們長期間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價值。 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淺。 他們不會想到這種規定,一定會妨害改良,結果,一定會妨害他們自己的真實利益。 古代,農民對於地主,除了納租,還須提供各種勞役。 那種勞役,既不明定於祖約內,又不受任何規定支配,只要莊主諸侯需要,就得隨命隨到。 這種全無規定的勞役,使佃農不知受了多少疼苦。 蘇格蘭晚近把一切全無規定的勞役廢止,不到幾年,國內農民的境況就改善了許多。 農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複同樣橫暴。 公路的建築修補(這種勞役,我相信,各處尚未廢除,但橫暴的程度不等),不過是一個例子罷了。 在王軍或王官過境時,當地農民,又有提供車馬糧食的義務,那雖有代價,但代價定於食物征發官。 我相信,在歐洲各君主國中,只英國一國,完全消除了食物征發的壓迫。 在法國和德國,那都未曾消除。 農民所負擔的勞役義務,既如上述。 農民所負擔的納稅義務,其不規則和橫暴的程度也和勞役義務不相上下。 古代貴族,雖不願在金錢方面給君主以任何幫助,但毫不躊躇地聽任君主對佃農征收貢稅。 他們沒有看出,這種苛稅終必嚴重地影響他們自身的收入。 法國今天仍有貢稅,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稅的一例。 貢稅是加於假定的農民的利潤的一種稅,它是根據農民投在土地上的資本估定的。 所以,農民為自身利益計,盡可能裝窮,結果,他耕作所用的資本必減至盡可能少的程度。 至於改良土地的資本,那就以減少到零為宜。 即使法國農民手中積蓄了一點資本,亦將因有貢稅,不願投到土地上來。 貢稅事實上幾乎等於禁止農民把積蓄投資於土地。 此外,此種賦稅被認為會抑低任何要完納它的人的身分,使不僅不能與鄉紳平行,且不能與市民並列。 而誰租借別人的土地,誰就要完納這種稅。 紳士,甚至有產的市民,都不願受這種恥辱。 所以,施行這種賦稅的結果,不僅使從土地方面蓄積起來的資本不用來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資本都不用來改良土地。 英格蘭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稅和十五分之一稅,就它們對土地的影響說,似乎是和貢稅同一性質的稅。 第27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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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2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