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約在同時制定的懲罰椅和頸手枷法令規定,麥酒的價格按大麥一誇特以二先令到四先令不等的價格每上升六便士調整一次。 但是,這四先令的價格,並不被認為是大麥當時常達到的最高價格,而這些價格只是作為例子,來說明較高或較低價格應按這比例增減。 這可以這法會最後的詞句:“Et sic deinceps crescetur veldiminueturper sex denarios。 ”看得出來。 這詞句,雖欠精確,但意義卻夠明了。 就是說:“這樣,麥酒價格,應隨大麥價格每六便士的升降而增減。 ”立法當局在制定這法令時,似乎象抄寫上述那條法令的人同樣疏忽。 蘇格蘭古律書的古抄本,載有公定價格的法合,其中面包價格是根據小麥的所有不同價格調整的,這些價格從每波爾十便士到三先令不等,蘇格蘭-波爾約合英格蘭半誇特。 在被認為是這法令制定的時候,蘇格蘭三便士約合現今英幣九先令。 魯迭曼氏似乎依此斷定,三先令為當時小麥最高價格,十便士、一先令,至多二先令,則為其普通價格。 但是,一參閱抄本,就很明白,那些價格,只是作為例子用來說明小麥和面包所應有的比價的。 這法令最後說:“reliqua judicabis secundum prascriptahabendorespectum ad Pretium bladi。 ”“其餘,得按上面所提到的穀物價格加以判斷”。 第三,在遠古時代,小麥有時以極低價格出賣,這也使上述作家有所談解,他們認為,當時的小麥最低價格,既比後代的小麥最低價格低得多,那末其普通價格,亦必比後代低得多。 但在另一方面,他們也許發現,遠古時代的小麥最高價格,也比後代的小麥最高價格高得多,正如其最低價格比近代的最低價格低得多。 例如在1270年,弗利伍德提到一誇特小麥的兩種價格:共一為當時貨幣四鎊十六先令,合今幣十四鎊八先令;其二為當時貨幣六鎊八先令,合今幣十九鎊四先令。 象這樣過高的價格,在十五世紀末葉或十六世紀初葉,都不會見到。 雖然,穀物的價格,在各個時期都易於變動,但在動亂和無秩序的社會,變動得更為劇烈。 在這樣的社會,商業和交通中斷,以致國內甲地的富饒,不能救濟乙地的貧乏。 從十二世紀中葉到十五世紀末葉,在普蘭塔日尼王室統治下紊亂的英國,一個地區,可能很富饒,而另一個相距不很遠的地區,可能由於季節災害或鄰近豪族侵入,毀壞莊稼,而陷於饑饉;如果有個敵對的貴族的領地介在這兩地區中間,那末前者就不能對後者有所援助。 然而,在十五世紀後半葉和十六世紀,在都鐸王朝的強力統治下,沒有一個貴族強大得敢於擾亂社會秩序。 第13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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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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