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即在最進步社會,也有少數商品的價格,只能分為勞動工資及資本利潤兩個部分,且有更少數商品的價格,單由勞動工資構成。 例如,海產魚類的價格,通常只有兩個組成部分:其一支付漁夫的勞動,其二支付漁業資本的利潤。 有時,在此種價格中也會有地租,但極少見,關於這一點,我以後要說明。 河上漁業卻往往與海上漁業不同,至少就歐洲大部分說,它們的情況是截然兩樣的。 歐洲的鮭魚業大體上都要支付地租。 這種地租,雖嚴格地說不能稱為土地地租,但無疑和工資與利潤一起成為鮭魚價格的構成部分。 蘇格蘭某些地方,有少數窮人在海岸拾集通常叫做蘇格蘭瑪瑙的斑色小石。 雕石業者付給他們的價格,只是他們的勞動工資,其中沒有地租部分,也沒有利潤部分。 總之,無論什麼商品的全部價格,最後必由那三個部分或其中一個部分構成。 在商品價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產、制造乃至搬運所需要的全部勞動的價格外,剩餘的部分必然歸作利潤。 分開來說,每一件商品的價格或交換價值,都由那三個部分全數或其中之一構成;合起來說,構成一國全部勞動年產物的一切商品價格,必然由那三個部分構成,而且作為勞動工資、土地地租或資本利潤,在國內不同居民間分配。 社會上年年由勞動采集或生產的全部物品,或者說,它的全部價格,本來就是照這樣分給社會不同成員中某些人的。 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換價值的三個根本源泉。 一切其他收入歸根到底都是來自這三種收入中的一個。 第3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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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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