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春二月癸未,太平公史萬歲伐西寧,克之。 庚寅,行幸仁壽宮。 庚子,上柱國王世積討桂州賊李光仕,平之。 三月丙辰,詔諸司屬官有犯,聽于律令外斟酌決杖。 辛酉,上親錄囚徒。 癸亥,上柱國、彭城公劉昶以罪狀誅。 庚午,遣御史柳彧、皇甫誕巡省河南北。 夏四月戊寅,頒新曆。 五月庚申,宴百僚于玉女泉,班賜各有差。 己巳,蜀王秀來朝。 閏月己卯,群鹿入殿門。 馴擾侍衛之內。 秋七月丁丑,桂州人李世賢反,遣右武候大將軍虞慶則討平之。 丁亥,并州總管、秦王俊坐事免,以王就第。 九月甲申,車駕至自仁壽宮。 庚寅,上謂侍臣曰:「廟庭設樂,本以迎神。 齋祭之日,觸目多感,當此之際,何可為心?在路奏樂,禮為未允。 公卿宜更詳之。 」冬十月丁未,頒銅武符于驃騎、車騎府。 戊申,道王靜薨。 庚午,詔曰:「五帝異樂,三王殊禮,皆隨事而有損益,因情而立節文。 仰惟祭享宗廟,瞻敬如在,罔極之感,情深茲日。 而禮畢升路,鼓吹髮音,還入宮門,金石振響;斯則哀樂同日,心事相違,情所不安,理實未允。 宜改茲往式,用弘禮教。 自今享廟日,不須備鼓吹,殿庭勿設樂縣。 」辛未,京下大索。 十二月壬子,上柱國、右武候大將軍、魯公虞慶則以罪伏誅。 是歲,高麗、突厥並遣使朝貢。 十八年春正月辛丑,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致有侵害。 江南諸州,人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二月甲辰,幸仁壽宮。 乙巳,以漢王諒為行軍元帥,水陸三十萬,伐高麗。 夏五月辛亥,詔畜貓鬼蠱毒厭魅野道之家,投于四裔。 六月丙寅,詔黜高麗王高元官爵。 秋八月丙子,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舉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之士。 九月己丑,漢王諒師遇疾疫而旋,死者十二三。 庚寅,敕舍客無公驗者,坐及刺史、縣令。 辛卯,車駕至自仁壽宮。 冬十一月甲戌,帝親錄囚徒。 癸未,祀南郊。 十二月庚子,上柱國、夏州總管、東萊公王景以罪伏誅。 是歲,自京師至仁壽宮,置行宮十所。 巳、宋、陳、亳、曹、戴、潁等州水,詔並免庸調。 十九年春正月癸酉,大赦。 戊寅,大射于武德殿。 二月己亥,晉王廣來朝。 甲寅,幸仁壽宮。 夏四月丁酉,突厥利可汗內附。 達頭可汗犯塞,行軍總管史萬歲擊破之。 六月丁酉,以豫章王暕為內史令。 秋八月癸卯,上柱國、尚書左仆射、齊公高熲坐事免。 辛亥,上柱國、皖城公張威卒。 甲寅,上柱國、城陽公李徹卒。 九月乙丑,以太常卿牛弘為吏部尚書。 冬十月甲午,以突厥利可汗為啟人可汗,築大利城,處其部落。 十一月,有司言元年已來,日漸長。 十二月乙未,突厥都藍可汗為部下所殺,國大亂。 星隕于勃海。 二十年春正月辛酉朔,突厥、高麗、契丹並遣使朝貢。 二月丁丑,無雲而雷。 三月辛卯,熙州人李英林反,遣行軍總管張衡討之。 夏四月壬戌,突厥犯塞,以晉王廣為行軍元帥,擊破之。 乙亥,天有聲如寫水,自南而北。 六月丁丑,秦王俊薨。 秋九月丁未,車駕至自仁壽宮。 冬十月乙丑,廢皇太子勇及其諸子。 併為庶人。 殺柱國、太平公史萬歲。 己巳,殺左衛大將軍、五原公元旻。 十一月戊子,以晉王廣為皇太子。 天下地震。 京城大風雪。 十二月戊午,詔東宮官屬於皇太子不得稱臣。 辛巳,詔毀壞偷盜佛及天尊像、岳鎮海瀆神形者,以不道論。 沙門壞佛像,道士壞天尊像,以惡逆論。 仁壽元年春正月乙酉朔,大赦,改元。 以尚書右仆射楊素為左仆射,以納言蘇威為右仆射。 丁酉,徙河南王昭為晉王。 突厥寇恆安,遣柱國韓洪擊之,敗焉。 以晉王昭為內史令。 辛丑,詔曰:「投生殉節,自古稱難,殞身王事,禮加二等。 而世俗之徒,不達大義,致命戎旅,不入兆域。 興言念此,每深愍嘆。 且入廟祭祀,並不廢闕,何止墳塋,獨在其外?自今戰亡之徒,宜入墓域。 」二月乙卯朔,日有蝕之。 夏五月己丑,突厥男女九萬餘口來降。 壬辰,驟雨震雷,大風拔木,宜君湫水,移于始平。 六月乙卯,遣十六使巡省風俗。 乙丑,廢太學及州縣學,唯留國子一學,取正三品以上子七十二人充生。 頒舍利於諸州秋七月戊戌,改國子為太學。 十一月己丑,祀南郊。 十二月,楊素擊突厥,大破之。 二年春三月己亥,幸仁壽宮。 夏四月庚戌,岐、雍二州地震。 秋七月丙戌,詔內外官各舉所知。 八月己巳,皇后獨孤氏崩。 九月丙戌,車駕至自仁壽宮。 壬辰,河南北諸州大水,遣工部尚書楊達振恤之。 乙未,上柱國、袁州總管、金水公周搖卒。 隴西地震。 冬十月壬子,典赦益州管內。 癸丑,以工部尚書楊達為納言。 閏月甲申,詔尚書左仆射楊素與諸術者刊定陰陽舛謬。 己丑,詔楊素、右仆射蘇威、吏部尚書牛弘、內史侍郎薛道衡、秘書丞許善心、內史舍人虞世基、著作郎王劭等修定五禮。 壬寅,葬獻皇后于太陵。 十二月癸巳,益州總管、蜀王秀有罪,廢為庶人。 交州人李佛子舉兵反,遣行軍總管劉方討平之。 三年春二月戊子,以大將軍、蔡陽郡公姚辯為左武候大將軍。 夏五月癸卯,詔曰:「六月十三日是朕生日,其日令海內為武元皇帝、元明皇后斷屠。 」六月甲午,詔曰: 《禮》云:親以期斷。 蓋以四時之變易,萬物之更始,故聖人象之。 其有三年,加隆爾也。 但家無二尊,母為厭降,是以父在喪母,還服于期者,服之正也。 豈容期內而更小祥!然三年之喪而有小祥者,《禮》云:「期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 」以是之故,雖未再期,而天地一變,不可不祭,不可不除。 故有練焉,以存喪祭之本。 然期喪有練,於理未安。 雖雲十一月而練,乃無所法象,非期非時,豈可除祭?而儒者徒擬三年之喪,立練禫之節,可謂苟存其變,而失其本;欲漸于奪,乃薄于喪。 致使子則冠練去絰,黃裡縓緣;絰則布葛在躬,粗服未改。 豈非絰哀尚存,子情已奪;親疏失倫,輕重顛倒。 乃不順人情,豈聖人之意也?故非先聖之禮,廢於人邪!三年之喪,尚有不行之者;至于祥練之節,安能不墜者乎! 《禮》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而大夫士之喪父母,乃貴賤異服。 然則禮壞樂崩,由來漸矣。 所以晏平仲之斬粗縗,其老謂之非禮,滕文公之服三2年,其臣咸所不欲。 蓋由王道既衰,諸侯異政,將踰越于法度,惡禮制之害己。 乃滅去篇籍,自製其宜。 遂至骨肉之恩,輕重從俗,無易之道,降殺任情。 夫禮不從天降,不從地出,乃人心而已者,謂情緣于恩也。 故恩厚者其禮隆,情輕者其禮殺。 聖人以是稱情立文,別親疏貴賤之節。 自臣子道消,上下失序,莫大之恩,逐情而薄;莫重之化,與時而殺。 此乃服不稱喪,容不稱服,非所謂聖人緣恩表情制禮之義也。 然喪與其易也,寧在於戚,則禮之本也。 禮有其餘,未若于哀,則情之實也。 今十一月而練者,非禮之本,非情之實。 由是言之,父在喪母,不宜有練。 但依《禮》十三月而祥,中月而禫,庶以合聖人之意,達人子之心。 第6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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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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