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和二年,上祿長和海上言:「禮,從祖兄弟別居異財,恩義已輕,服屬簄末。 而今黨人錮及五族,既乖典訓之文,有謬經常之法。 」帝覽而悟之,黨錮自從祖以下,皆得解釋。 中平元年,黃巾賊起,中常侍呂強言于帝曰:「黨錮久積,人情多怨。 若久不赦宥,輕與張角合謀,為變滋大,悔之無救。 」帝懼其言,乃大赦黨人,誅徙之家皆歸故郡。 其後黃巾遂盛,朝野崩離,綱紀文章蕩然矣。 凡黨事始自甘陵、汝南,成於李膺、張儉,海內塗炭,二十餘年,諸所蔓衍,皆天下善士。 三君、八俊等三十五人,其名夡存者,並載乎篇。 陳蕃、竇武、王暢、劉表、度尚、郭林宗別有傳。 荀翌附祖淑傳。 張邈附呂布傳。 胡母班附袁紹傳。 王考字文祖,東平壽張人,冀州刺史;秦周字平王,陳留平丘人,北海相;蕃向字嘉景,魯國人,郎中;王璋字伯儀,東萊曲城人,少府卿:位行並不顯。 翟超,山陽太守,事見陳蕃傳,字及郡縣未詳。 朱□,沛人,與杜密等俱死獄中。 唯趙典名見而已。 劉淑字仲承,河閒樂成人也。 祖父稱,司隷校尉。 淑少學明五經,遂隱居,立精舍講授,諸生常數百人。 州郡禮請,五府連闢,並不就。 永興二年,司徒種暠舉淑賢良方正,辭以疾。 桓帝聞淑高名,切責州郡,使輿病詣京師。 淑不得已而赴洛陽,對策為天下第一,拜議郎。 又陳時政得失,災異之占,事皆效驗。 再遷尚書,納忠建議,多所補益。 又再遷侍中、虎賁中郎將。 上疏以為宜罷宦官,辭甚切直,帝雖不能用,亦不罪焉。 以淑宗室之賢,特加敬異,每有疑事,常密諮問之。 靈帝既位,宦官譖淑與竇武等通謀,下獄自殺。 李膺字元禮,潁川襄城人也。 祖父修,安帝時為太尉。 父益,趙國相。 膺性簡亢,無所交接,唯以同郡荀淑、陳寔為師友。 初舉孝廉,為司徒胡廣所闢,舉高第,再遷青州刺史。 守令畏威明,多望風□官。 復征,再遷漁陽太守。 尋轉蜀郡太守,以母老乞不之官。 轉護烏桓校尉。 鮮卑數犯塞,膺常蒙矢石,每破走之,虜甚憚懾。 以公事免官,還居綸氏,教授常千人。 南陽樊陵求為門徒,膺謝不受。 陵後以阿附宦官,致位太尉,為節*[志]*者所羞。 荀爽嘗就謁膺,因為其禦,既還,喜曰:「今日乃得禦李君矣。 」其見慕如此。 永壽二年,鮮卑寇雲中,桓帝聞膺能,乃復征為度遼將軍。 先是羌虜及疏勒、龜茲,數出攻鈔張掖、酒泉、雲中諸郡,百姓屢被其害。 自膺到邊,皆望風懼服,先所掠男女,悉送還塞下。 自是之後,聲振遠域。 延熹二年征,再遷河南尹。 時宛陵大姓羊元髃罷北海郡,臧罪狼藉,郡舍溷軒有奇巧,乃載之以歸。 膺表欲按其罪,元髃行賂宦豎,膺反坐輸作左校。 初,膺與廷尉馮緄、大司農劉佑等共同心志,糾罰奸幸,緄、佑時亦得罪輸作。 司隷校尉應奉上疏理膺等曰:“昔秦人觀寶于楚,昭奚恤騳以髃賢;梁惠王瑋其照乘之珠,齊威王荅以四臣。 夫忠賢武將,國之心膂。 竊見左校□刑徒前廷尉馮緄、大司農劉佑、河南尹李膺等,執法不撓,誅舉邪臣,肆之以法,觽庶稱宜。 昔季孫行父親逆君命,逐出莒仆,于舜之功二十之一。 今膺等投身強禦,畢力致罪,陛下既不聽察,而猥受譖訴,遂令忠臣同愆元惡。 自春迄冬,不蒙降恕,遐邇觀聽,為之嘆息。 夫立政之要,記功忘失,是以武帝舍安國于徒中,宣帝征張敞于亡命。 緄前討蠻荊,均吉甫之功。 佑數臨督司,有不吐茹之節。 膺着威幽、並,遺愛度遼。 今三垂蠢動,王旅未振。 易稱『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乞原膺等,以備不虞。 ”書奏,乃悉免其刑。 秦使者至,恤曰:『君,客也,請就上位東面,子西南面,太宰子方次之,葉公子高次之,司馬子反次之。 』恤自居西面之□,稱曰:『客觀楚國之寶器。 所寶者,賢臣也。 理百姓,實倉廩,使人各得其所,子西在此。 奉珪璋,使諸侯,解忿悁之難,交兩國之歡,使無兵革之憂,太宰子方在此。 守封□,謹境界,不侵鄰國,鄰亦不侵,葉公子高在此。 理師旅,正兵戎,以當強敵,提袍鼓以動百萬之觽,使皆赴湯火,蹈白刃,出萬死不顧,司馬子反在此。 若懷霸王之餘義,獵理亂之遺風,昭奚恤在此。 惟大國所觀。 』秦使者瞿然無以對,恤遂攝衣而去。 使反,言秦君曰:『楚多賢臣,未可謀也。 』” 舜舉十六相,去四凶,有大功二十而為天子。 今行父雖未獲一吉人,去一凶矣,于舜之功,二十之一也。 ”見左傳。 再遷,復拜司隷校尉。 時張讓弟朔為野王令,貪殘無道,至乃殺孕婦,聞膺厲威嚴,懼罪逃還京師,因匿兄讓弟舍,藏於合柱中。 膺知其狀,率將吏卒破柱取朔,付洛陽獄。 受辭畢,即殺之。 讓訴冤于帝,詔膺入殿,禦親臨軒,詰以不先請便加誅闢之意。 膺對曰:“昔晉文公執韂成公歸於京師,春秋是焉。 禮雲公族有罪,雖曰宥之,有司執憲不從。 昔仲尼為魯司寇,七日而誅少正卯。 今臣到官已積一旬,私懼以稽留為愆,不意獲速疾之罪。 誠自知釁責,死不旋踵,特乞留五日,克殄元惡,退就鼎鑊,始生之願也。 ”帝無復言,顧謂讓曰:「此汝弟之罪,司隷何愆?」乃遣出之。 自此諸黃門常侍皆鞠躬屏氣,休沐不敢復出宮省。 帝怪問其故,並叩頭泣曰:「畏李校尉。 」 罪定不定已可知矣。 ”何休註云:「歸之於者,決辭也。 」 第27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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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2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