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主張,輸入應完納關稅的商品的進口商,可把這些商品搬進他自己所備的貨棧,或寄存國家所備的貨棧,一聽他自決,不過,在國家貨棧保管的場合,其鎖鑰當由海關人員執掌,海關人員未臨場,他不得擅開。 假若這商人把貨物運往自己的貨棧,那就當立即付稅,以後決不退還;並且,為確定那貨棧內所存數量與納稅貨物數量是否相符,海關人員得隨時蒞臨檢查。 假若他把貨物運往國家貨棧,以備國內消費,不到出貨時可不必納稅。 如再輸往國外,則完全免稅;不過,他必須提供適當的保證,擔保貨物定要輸出。 此外,經營這些貨物的商人,不論其為批發商或零售商,隨時都要受海關人員的訪問檢查,並且還須提示適當的憑證,證明他對自己店鋪中或貨棧中全部貨物,都付了關稅。 英國現在對於輸入蔗糖、酒所課的所謂國產稅,就是依此方法征收;這種管理制度,不妨擴大到一切輸入品的課稅,只要這些稅,與國產稅同樣,只課在少數使用最廣、消費最多的貨物上。 如果現在所說的一切種類貨物,都改用這種方法征收,那要設備十分廣大的國家貨棧,恐怕是不容易吧;況且,極精細的貨物,或者,在保存上非特別小心注意不可的貨物,商人決不放心寄存在別人的貨棧內。 假若通過這種稅務管理制度,就是關稅相當的高,走私亦可大大阻止;假若各種稅時而提高,時而減低,提高能給國家提供最大收入就提高,減低能給國家提供最大收入就減低,老是把課稅用作收入的手段,而不是用作獨占的手段,那麼,只須對使用最廣、消費最多的少數貨物課以關稅,其所得似乎就有可能至少與現在關稅純收入相等,而關稅還可因此成為和國產稅同樣單純、同樣明了、同樣正確。 在這種制度下,現在國家由外貨再輸出(實則會再輸入以供國內消費)的退稅所蒙受的收入上的損失,就可完全省免了。 這項節省,數額非常的大,再加上對國產貨物輸出所給獎勵金的取消――這些獎勵金事實上沒有一種是以前所付的某某國產稅的退稅――,其結果,關稅純收入,在制度變更以後,無疑至少可和其未變更以前相等。 第65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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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6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