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完顏思敬以所部兵入奚地,會布薩忠義之軍追討斡罕,賊黨多降,餘多疾疫而死,無復鬥志。 斡罕自度勢窮,謀自羊城道四京奔夏國。 金兵追之益急,其眾復多亡去,度不得西,乃北走沙陀。 庚子,賊黨執斡罕以降,並獲其母、妻,逆黨悉平。 甲辰,金太子率百官上表賀。 乙巳,金以斡罕平詔中外。 辛亥,斡罕磔于市,其黨瓜裡扎巴南走,左宣徽使宗亨追之,不及,瓜裡扎巴遂來降。 甲寅,詔胡銓、王十朋並赴行在。 冬,十月丙寅,詔:「侍從、兩省、台諫、卿、監,各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分為二等,一見今可用,一將來可用,限一月聞奏。 如所舉,增秩、賜金,舉主同之;不如所舉,罰亦同之。 及見任監司、郡守才與不才,亦限一月內逐一具姓名臧否品目來上。 」 右正言周操言:「國家內設百官,必資久任以責成效。 今則不然,自丞、簿不數月望為郡,自郎不數月望為卿、監,利於速化。 人則幸矣,職業不修,國家何賴!若乃監司、郡守之數易,則其害又有大於此者。 監司一易則擾一路,郡守一易則擾一州。 望面諭大臣,自今內外除授之際,確意精選,務在久任。 」詔令三省遵守。 丁卯,金以左副元帥完顏固雲為平章政事。 戊辰,金平章政事、右副元帥布薩忠義等至自軍。 丙戌,以忠義為右丞相,改封沂國公,以左監軍圖克坦志寧為左副元帥。 戊子,金葬睿宗皇帝于景陵,大赦。 己丑,金命赫舍哩志寧經略南邊。 十一月,癸巳朔,金命布薩忠義南伐。 甲寅,殿中侍御史張震等言:「乾德四年詔,自今內臣年及三十以上,兼見在朝廷系職,方許養一子;皇佑五年詔,內侍以一百八十人為額;嘉佑中,韓絳奏內臣員多,請住養子;至治平以後,始復許奏薦。 而熙寧中,神宗諭宰臣曰:『方今宦者數已多,而隷前省官又入內侍。 絶人之世,仁政所不取。 且獨不可用三班使臣代其職事乎?』吳充對曰:『此盛德事,臣等敢不奉行!』自來條例,又須限以年甲,試以詩書,籍定姓名,遇闕不填。 宜立為定製。 」詔:「令內侍省開具見在人數聞奏,今年會慶節權免進子。 」 乙卯,臣僚言:「祖宗時,臓罪削籍配流者,雖會赦不許放還敘用。 近睹登極赦,命官除名追官資及勒停並永不收敘人,並與敘元官,甚失祖宗痛繩臓吏之意。 請自今,官吏嘗經勘斷犯入已臓,並不許收敘;如有已放行收敘者,即為改正。 」從之。 十二月,戊辰,詔:「今日早朝,集侍從、台諫赴都堂,條具方今時務,仍聽詔旨。 」詔曰:「朕覽張燾所奏,犁然有契于衷,已令侍從、台諫集於都堂。 今賜卿筆札,宜取當今弊事,悉意以聞。 退,各于聽治之所,盡率其屬,諭以朕旨,使極言之,毋得隱諱,朕將有考焉。 」 初,張燾以故老召除知樞密院事,帝問為治之要,燾因言:「太上皇帝紹興初,嘗舉行祖宗故事,詔百官赴都堂,令條具當今弊政與夫救正之宜,請檢舉地之。 」故有是詔。 庚辰,臣僚言:「國朝檢校官一十九員,上者曰太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司空,而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各以序進。 陛下方講修聖政,宜下有司討論,立為定式。 」給事中黃祖舜等言:「看詳臣僚所陳六事:其一曰,六等檢校官,舊制也,今則皆無有。 而自節度徑除太尉,歷開府儀同三司以至少保。 其二曰,節度以移鎮為恩寵,舊制也;今則一定而不易。 其三曰,承宣分大、中、小鎮,觀察分大、小州,舊制也,今則皆徑作一官矣。 其四曰,橫行自右武大夫以至通侍為十三等,以待年勞及泛恩者,非有功效顯着,不帶遙郡,舊制也,今則自右武大夫當遷官者,率以遙郡改轉,才五遷即至遙郡承宣,一落階遂為正任承宣使。 其五曰,武功大夫實歷十年,用七舉主始轉行,舊制也,今或自小使臣為宣贊舍人,才遷一官,徑至右武郎。 其六曰,總管、鈐轄、都監分六等差遣,非正任觀察使及管軍,不以為總管,舊制也,今降此而得之者,紛紛皆是。 逐項所陳,委皆允當,乞與施行。 自降指揮日為始。 」詔並從之。 辛巳,帝曰:「昨聞臣僚言,秦檜誣岳飛,舉世莫敢言,李若樸為獄官,獨白其非罪。 呂忱中發王晌,所司皆取迎合;林待問為勘官,獨直其冤狀。 章傑捕趙鼎送葬人,又搜其私書,欲傅致士大夫之罪;翁蒙之為縣尉,毅然拒之。 沈昭遠為王鈇家治盜,欲鍛鍊富民,多取其陪償;王正己為司理,卒平反之。 此皆不畏強禦,節概可稱。 三省詳加訪問其人,如在,可與甄錄。 」 乙酉,金遣尚書刑部侍郎劉仲淵等廉察宣諭東京、北京等路。 是月,命宰相陳康伯兼樞密使。 詔吳璘班師。 是冬,帝召陳俊卿及張浚子栻赴行在所。 浚請臨幸建康以動中原之心,用師淮耎,進舟山東,以遙為吳璘之援。 帝見俊卿等,問浚動靜、飲食、顏貌,曰:「朕倚魏公如長城,不容浮言搖奪。 」時金以十萬兵屯河南,聲言窺兩淮,浚以大兵屯盱眙、泗、濠、廬州,金不敢動;第移文索海、泗、唐、鄧、商州及歲幣,浚言金人多詐,不當為動,卒以無事。 栻之見帝也,即進言曰:「陛下上念宗社之仇恥;下憫中原之塗炭,惕然于中而思有以振之,臣謂此心之發,即天理也。 願益加省察,稽古親賢以自輔,毋使其少息,則今日之功,可以立成。 」帝大異之。 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三十八 ●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 起昭陽協洽正月,盡閼逢涒灘九月,凡一年有奇。 第33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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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第3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