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申,詔禮部貢院,諸科通《三經》者薦擢之。 錄周世宗從孫柴元亨為三班奉職。 辛未,廢襄、唐二州營田務,以田賦民,每頃輸稅五分。 壬申,命翰林學士夏竦、蔡齊、知制誥程琳等重刪定《編敕》。 帝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 咸平中,刪太宗朝詔令,十存一二。 蓋去其繁密之文以便於民,何為不可!今有司但詳其本末,又須臣等審究利害,一一奏稟,然後施行。 」帝然之。 是月,遼主駐遼河。 冬,十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丙子,哈斯罕諸部長朝于遼。 未幾,哈斯罕部乞建旗鼓,遼主從之。 辛卯,淮南轉運司言楚州北神堰、真州江口堰修水閘成。 初,堰度舟,歲多壞,而監真州排岸潯陽陶鑒、監楚州稅元城王乙,並謂置水閘堰旁,以時啟閉。 及成,漕舟果便,歲省堰卒十餘萬。 乃詔發運司,它可為閘處,令規畫以聞。 鑒、乙並優遷。 先是孫奭、馮元共薦大理寺丞安丘楊安國為國子監直講,於是並召安國父袞州州學講書光輔入見。 帝令說《尚書》,光輔曰:「堯、舜之事,遠而未易行,臣願講《天逸》一篇。 」時年七十餘矣,而論說明暢。 帝欲留為學官,光輔固辭。 十一月,乙卯,以光輔為國子監丞,遣還。 遼蕭惠為招討使累年,屢遭侵掠,士馬疲睏。 十一月,有小校訴其三罪,遼主命案之,旋降惠為南京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 十二月,丁丑,恤畿內饑。 辛巳,遼主詔北面諸部廉察州縣之官,不治者罷之。 又詔:「大小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終身不錄;其不能廉直,雖處重任,亦代之;清勤者,雖卑位,亦當薦拔。 」 遼自蕭哈綽、蕭樸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好自聽訟,時人轉相效習,風俗日衰。 遼主下詔曰:「朕以國家以南、北二院分治契丹、漢人,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 若貴賤異等,則怨必生。 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于朝,惟內族、貴戚,各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 自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吏案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按輒申及受請託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 丁亥,帝白太后,欲元日先上太后壽乃受朝,太后不可。 王曾奏曰:「陛下以孝奉母儀,太后以謙全國體,請如太后令。 」因再拜稱賀。 帝固欲先上太后壽,既退,出墨詔付中書。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天聖五年遼太平七年 春,正月,壬寅朔,初率百官上皇太后壽于會慶殿,遂禦天安殿受朝。 己未,樞密副使晏殊罷。 殊上疏論張耆不可為樞密使,忤太后旨。 會從幸玉清昭應宮,從者持笏後至,殊怒,以笏撞之折齒,御史彈奏,遂出知宣州。 之州數月,改應天府,延范仲淹以教生徒。 自五代以來,天下學校廢,興學自殊始。 戊辰,以夏竦為樞密副使。 是月,遼主如混同江。 二月,癸酉,命呂夷簡、夏竦修先朝國史,王曾為提舉,翰林學士宋綬、樞密直學士劉筠、陳堯佐同修。 初,內出札子,以先朝正史久而未修,慮年祀浸遠,事或淪墜,宜令王曾修纂之。 故事,宰臣自領監修國史;至是以曾提舉,乃別降敕焉。 丙子,詔賑京東流民。 三月,辛酉,禦崇政殿,試禮部奏名進士,仍命翰林學士宋綬以下二十六人為殿後彌封、謄錄、考覆、詳定、編排官,如先朝舊制。 乙丑,賜進士王堯臣等一百九十七人及第,八十二人同出身,七十一人同學究出身,二十八人試銜;丙寅,賜諸科及第並出身者又六百九十八人。 堯臣,虞城人也。 夏,四月,癸酉,試特奏名進士及諸科;甲戌,賜同出身及試銜者凡三百四十二人。 尋下詔戒諭諸道舉人,宜奮勵詞學,毋坐視歲月,冀望恩澤。 辛巳,遼杜防、蕭藴等來賀乾元節,知制誥程琳為館伴使。 藴出點陣圖,指曰:「中國使者至北朝坐殿上,位高;今北朝使至中國,位下,請升之。 」琳曰:「此真宗皇帝所定,不可易。 」防又曰:「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卿,可乎?」琳曰:「南、北朝安有大小之異!」防不能對。 詔與宰相議,或曰:「此細事,不足爭。 」將許之。 琳曰:「許其小,必啟其大。 」固爭不可,乃止。 乙未,遼主獵于黑嶺。 帝嘗謂輔臣曰:「世無良醫,故夭橫者眾。 」張知白對曰:「古方書雖存,率多舛繆;又,天下學醫者不得盡見。 」乃命醫官院校定醫書。 至是詔國子監摹印頒行,並詔翰林學士宋綬撰《病源序》。 五月,庚子朔,詔:「武臣子孫習文藝者,聽奏文資。 」 丙午,閲諸班騎射。 辛亥,錄繫囚。 癸亥,楚王元佐薨,追封齊王,謚恭憲;後改封潞王。 是月,遼主清暑永安山。 西南詔討司奏陰山中產金銀,請置冶,從之;復遣使循遼河北求產金銀之所。 由是興冶采煉,人賴其利。 六月,甲戌,以京畿旱,禱雨于玉清昭應宮、開寶寺。 丙子,詔決畿內繫囚。 丁丑,雨。 癸未,罷諸營造之不急者。 先是太后大出金帛,重修景德寺,遣內侍羅崇勛主之。 宰臣張知白因言:「按《五行志》,宮室盛則有火災。 近者洞真、壽寧觀相繼火,此皆土木太盛之證。 」帝納其言。 詔:「翰林學士依大中祥符五年故事,雙日鎖院,只日降麻。 」 遼禁諸屯田不得擅貨官粟。 癸巳,遼復使蕭惠討準布。 秋,七月,己亥朔,賑泰州水災。 遼主諭中外大臣曰:“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上之,議增改焉。 第18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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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1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