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子監應三館學士等,準《六典》:國子館學生二百人,皆取文武三品已上及國公子孫,從二品已上曾孫補充;或作以,下同。 )太學館學生五百人,皆取五品已上及郡、縣公子孫,從三品已上曾孫補充;四門館學生五百人,皆取七品已上及侯、伯、子、男子補充。 右國家典章,崇重庠序。 近日趨競,未複本源。 至使公卿子孫,恥游太學;工商凡冗,或處上庠。 今聖道大明,儒風復振,恐須革正,以贊鴻猷。 今請國子館並依《六典》,其太學館,量許齲參官八品已上子弟充;其四門館,亦量許取無資蔭有才業人充;如有資蔭,不補學生應舉者,請禮部不在收試限;其新補人有冒蔭者,請牒送法司科罪。 緣今年舉期已近,伏請去上都五百里內,特許非時收補;其五百里外,且任鄉貢,至來年春,一時收補。 其廚糧度支,先給二百七十四人,今請准新補人數,量加支給。 謹具如前,伏聽處分。 唐故贈絳州刺史馬府君行狀 君諱某,字某。 其先為嬴姓。 當周之衰,處晉為趙氏。 晉亡而趙氏為諸侯,其後益大,與齊、楚、韓、魏、燕為六國,俱稱王。 其別子趙奢,當趙時,破秦軍閼與,有功,號馬服君,子孫由是以馬為氏。 梁有安州刺史、侍中贈太尉岫。 岫生喬卿,任襄州主簿,國亂,去官不仕。 喬卿生君才,隋末為薊令,燕王藝師之,以有幽都之眾。 武德初,朝京師,拜武候大將軍,封南陽郡公,卒葬大梁新裡,趙郡李華刻碑頌之。 君才生珉,為玉鈐衛倉曹參軍事,贈尚書左仆射;生季龍,為嵐州刺史,贈司空,清河崔元翰銘其德于碑,在新裡。 司空生燧,為司徒侍中北平王,贈太傅,謚莊武。 莊武之勛勞在策書,君其長子也。 少舉明經,司徒公作藩太原,授河南府參事。 建中四年,司徒公使將武人子弟才力之士三百人,朝行在捍衛,獻禦服、用物、弓甲、煮器、幄幕,奔走危難。 上嘉其勤,超拜太常丞,賜章服,遷少府少監,太仆少卿。 司徒公之薨也,刺臂出血,書佛經千餘言,期以報德。 廬墓側,植松柏。 終喪,又拜太仆少卿。 疾病一年,貞元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終於家。 凡年四十有五。 其弟少府監暢,上印綬,求追贈。 贈絳州刺史,布帛百匹。 君在家,行孝友,待賓客朋友有信義。 其守官,恭慎舉職;其朝獻,奉父命不避難;其居喪,有過人行。 初,司徒公娶河南元氏,封潁川郡夫人,贈許國夫人。 許國薨,少府始孩,顧托以其侄為繼室,是為陳國夫人。 陳國無子,愛君與少府,如己生。 其薨也,君與少府喪之猶實生己,親負土封其墓。 夫人滎陽鄭氏,王屋縣令況之女,有賢行。 侍君疾,踰年不下堂,食菜、飲水、藥物必自擇,將進輒先嘗;方書、《本草》,恆置左右。 子男二人:赦,前左衛倉曹參軍;揚,右清道率府冑曹參軍。 女子二人在室,雖皆幼,侍疾居喪如成人。 愈既世通家,詳聞其世系事業。 今葬有期日,從少府請,掇其大者為行狀,托立言之君子,而圖其不朽焉。 復仇狀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 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 有此異同,必資論辯。 宜令都石議聞奏者。 ” 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仇,見于《春秋》,見于《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詳于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 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 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寧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 」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 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 」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 誅者,上施于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 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言將復仇,必先言于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製,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 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于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于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為斷于今也。 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石議奏聞。 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 」謹議。 錢重物輕狀 右臣伏準御史台牒,準中書門下帖奉進止,錢重物輕,為弊頗甚,詳求適變,可以便人。 所貴緡貨通行,裡閭寬息。 宜令百寮隨所見,作利害狀者。 臣愚以為錢重物輕,救之之法有四:一曰,在物土貢。 夫五穀布帛,農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為也。 人不能鑄錢,而使之賣布帛穀米,以輸錢于官,是以物愈賤,而錢愈貴也。 今使出布之鄉,租賦悉以布。 出綿絲百貨之鄉,租賦悉以綿絲百貨。 去京百里悉出草,三百里以粟,五百里之內,及河渭可漕入,願以草粟租賦,悉以聽之。 則人益農,錢益輕,穀米布帛益重。 二曰,在塞其隙,無使之泄。 第10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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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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