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稅及其他一切類似土地稅,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實極不公平。 在不同情況下,一定部分的生產物,實等於極不相同部分的地租。 極肥沃的土地,往往產有極豐盈的生產物;那生產物有一半,就夠償還農耕資本及其普通利潤,其他一半,或者其他一半的價值,在無什一稅的場合,那是足夠提供地主的地租的。 但是,租地者如把生產物之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稅,他就必須要求減少地租五分之一,否則,他的資本及利潤,就有一部分沒有著落。 在這種情況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會是全生產物的一半或十分之五,而只有十分之四了。 至於貧瘠土地,其產量有時是那麼少,而費用又那麼大,以致農家資本及其普通利潤的償還,須用去全生產物的五分之四。 在此情況下,即無什一稅,地主所得地租,亦不能超過全生產物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二。 如果農民又把生產物的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稅,他就要從地租減除相等的數額,這樣,地主所得,就要減到只相當於全生產物的十分之一了。 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稅往往不過等於每鎊四分之一或每鎊四先令的稅,而在較貧瘠土地上,什一稅有時要等於每鎊二分之一或每鎊十先令的稅。 什一稅既常為加在地祖上的極不公平的賦稅,因此對於地主改良土地及農夫耕種土地,常為一大妨礙。 教會不支出任何費用,而分享這麼大的利潤;這樣在地主,就不肯進行那最重要、也往往就是需要最多費用的各種改良;在農夫,亦不肯種植那最有價值、大抵也就是最多費用的穀物。 歐洲自什一稅實施以來,栽培茜草,並獨占此有用染料的,只有荷蘭聯邦,因為那里是長老教會國家,沒有這種惡稅。 最近英格蘭亦開始栽培茜草了,這就因為議會制有法令,規定種茜草地,每畝只征抽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稅。 亞洲有許多國家,正如歐洲大部分地方的教會一樣,其主要收入,都仰給幹征收不與土地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土地稅。 中國帝王的主要收入,由帝國一切土地生產物的十分之一構成。 不過,這所謂十分之一,從寬估計,以致許多地方據說還沒有超過普通生產物的三十分之一。 印度未經東印度公司統治以前,孟加拉回教政府所征土地稅,據說約為土地生產物五分之一。 古代埃及的土地稅,據說也為五分之一。 第61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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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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