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既以貨幣征收,土地的評價,自以貨幣表現。 自作了此評價以來,銀價十分固定;在重量上和品質上,鑄幣的法定標准都沒有變更。 假若銀價顯著騰貴,象在美礦發現之前兩世紀那樣,則此評價的恒久性,將使地主大吃其虧。 假如銀價顯著跌落,象在美礦發現之後一世紀那樣,則君主的收入,會因此評價的恒久性而大大減少。 此外,如貨幣法定標准變動,同一銀量,或被抑低為較小的名義價格,或被提高為較大的名義價格,例如,銀一盎斯,原可鑄五先令二便士,現在不照這辦法,而用以鑄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那末,在後一場合吃虧的是收稅的君主,在前一場合,吃虧的是納稅的地主。 因此,在與當時實際情況多少相異的情形下,這種評價的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納稅者或國家感到極大的不便。 然而,只要經過長久時間,那種情況就必有發生的一天。 各帝國雖與一切其他人為的事物相同,其命運有時而盡,但它們卻總圖謀永遠存在。 所以帝國的任何制度,被認為應與帝國本身同樣永久的,都不但求其便利於某些情形,而且當求其便利於一切情形。 換言之,制度不應求其適合於過渡的、一時的或偶然的情況,而應求其適合於那些必然的而因此是不變的情況。 征收土地稅,隨地租的變動為轉移,或依耕作狀況的進步退步為高下。 這曾被法國自命為經濟學派的那一派學者,推為最公平的稅。 他們主張:一切賦稅,最終總是落在土地地租土。 因此,應該平等地課於最後支付賦稅的源泉。 一切賦稅應該盡可能平等地落在支付它們的最後源泉,這無疑是對的。 但是,他們這種極微妙的學說,無非立足於形而上學的議論上,我不欲多所置辯。 我們只要看以下的評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種賦稅,最終出自地租,何種賦稅,最終出自其他資源。 在威尼斯境內,一切以租約貸與農家的可耕土地,概征等於地租十分之一的稅。 租約要在公家登記冊上登記,這登記冊由各地區的稅吏保管。 設若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後減去稅額五分之一。 因此,土地所有者對這種土地所納的賦稅,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與英國的土地稅比較,這種土地稅,確是公平得多。 但它沒有那樣確定。 它在估定稅額上,常常可能使地主感到大得多的煩惱,在征收上可能要耗費大得多的費用。 設計這樣一種管理制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確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上述費用,也許不是做不到的吧。 第60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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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6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