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看來,任何一種學說,如要特別鼓勵特定產業,違反自然趨勢,把社會上過大一部分的資本技入這種產業,或要特別限制特定產業,違反自然趨勢,強迫一部分原來要投在這種產業上的資本離去這種產業,那實際上都和它所要促進的大目的背道而馳。 那只能阻礙,而不能促進社會走向富強的發展;只能減少,而不能增加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價值。 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經完全廢除,最明白最單純的自然自由制度就會樹立起來。 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 這樣,君主們就被完全解除了監督私人產業、指導私人產業、使之最適合於社會利益的義務。 要履行這種義務,君主們極易陷於錯誤;要行之得當,恐不是人間智慧或知識所能作到的。 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個應盡的義務――這三個義務雖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 第一,保護社會,使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 第二,盡可能保護社會上各個人,使不受社會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壓迫,這就是說,要設立嚴正的司法機關。 第三,建設並維持某些公共事業及某些公共設施(其建設與維持絕不是為著任何個人或任何少數人的利益),這種事業與設施,在由大社會經營時,其利潤常能補償所費而有餘,但若由個人或少數人經營,就決不能補償所費。 這些義務的適當履行,必須有一定的費用;而這一定的費用,又必須有一定的收入來支付。 所以,在下一篇,我將努力說明以下各點。 第一,什麼是君主或國家的必要費用,其中哪些部分應由對全社會的一般課稅來支付,哪些部分應由對社會內特殊部分或特殊成員的課稅來支付。 第二,應由全社會支付的費用,將用各種什麼方法向全社會課稅,而這各種方法的主要利弊怎樣。 第三,近代各國政府幾乎都用這種收入的一部分來作抵押以舉債,其理由及原因何在,此種債務對社會真實財富即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影響又怎樣。 所以,下一篇自然而然地分作三幕 。 第五部 論君主或國家的收入 第一幕 論君主或國家的費用 第一場 論國防費 君主的義務,首在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暴行與侵略。 而此種義務的完成,又只有借助於兵力。 但平時准備兵力和戰時使用兵力的費用,則因社會狀態不同以及進化時期不同,而大不相同。 第50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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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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