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由於大制造業者的貪欲,這種免稅,有時竟大大超過可正當地看作加工原料的範圍。 喬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號法令規定,外國黃麻織紗每輸入一磅,僅納輕微的稅一便士。 先前,帆布麻織紗輸入一磅須納六便士,法國和荷蘭麻織紗輸入一磅須納一先令,一切普魯土產的麻織紗輸入一百磅須納二鎊十三先令四便士。 但我國制造業者,仍不長久滿足於這樣的減稅。 於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號法令,即規定輸出每碼價格不超過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顛和愛爾蘭麻布得領獎勵金的法令,免除了對黃麻織紗輸入所課輕微的稅。 其實,由亞麻制成麻織紗的各種操作,比由麻織紗制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勞動量。 且不說亞麻栽種者和亞麻梳理者的勞動,要使一個織工有不斷的工作,至少須有三個或四個紡工;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勞動,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織紗制造上面。 而我國的紡工,都是可憐人,通常是婦女,散居國內各地,無依無靠。 但我國大制造業者取利潤的方法,不是售賣紡工的制品,而是售賣織工的完全制品。 他們的利益,在於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售賣完全制品,所以他們的利益,也在於以盡可能低的價格購買原材料。 為使自己的貨物能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他們硬要立法當局對他們自己的麻布的輸出,發給獎勵金,對一切外國麻布的輸入,課以高的關稅,對法國輸入的供國內消費的某幾種麻布,一律禁止。 為要以盡可能低的價格購入貧紡工的制品,他們獎勵外國麻織紗輸入,使與本國出品競爭。 他們一心一意要壓低自己所雇織工的工資,正如他們要壓低貧紡工所得一樣。 所以,他們企圖提高完全制造品價格或減低原料價格,都不是為著勞動者的利益。 重商主義所要獎勵的產業,都是有錢有勢的人所經營的產業。 至於為貧苦人民的利益而經營的產業,卻往往被忽視、被壓抑。 麻布輸出獎勵金及外國麻織紗輸入免稅條例,頒布時原以十五年為期,以後經過二次延長,延續到今日,但將於1786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工業原料得享受獎勵金而輸入的,主要是從我國美洲殖民地輸入的原料。 第4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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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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