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持金銀到造幣廠鑄造的私人,是自己支付造幣費用,那就會象加工所費可增加器皿價值一樣,增加此等金屬的價值。 已鑄的金屬,將比未鑄的金屬更有價值。 造幣稅,若非過高,則將以稅的全價值,加入金銀條塊之內,因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專有的造幣特權,沒有什麼鑄幣能以比這低的價值,提供市場。 如果課稅過重,換言之,所課的稅,若比鑄造所需勞動與費用的真實價值大得多,那末,金銀條塊與金銀鑄幣間價值巨大的差額,也許會鼓勵國內外私造貨幣者,把大量偽幣注入市場,以致減低官造貨幣的價值。 在法國,造幣稅雖為百分之八,但未曾從此發生了什麼顯著的騷擾。 住在本國的私造貨幣者,及住在外國的他們的代理人或通信人,都到處有遭受危險的可能,這種危險太大了,不值得為著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潤而遭危險。 法國的造幣稅,使鑄幣價值,高於按純金含量比例所應有的程度。 於是,1726年1月敕令,二十四克拉純金的造幣廠價格,定為七百四十利弗九蘇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合巴黎八盎斯的一馬克。 若扣除造幣廠的公差,則法國金幣含有純金二十一又四分之三克拉,及合金二又四分之一克拉。 所以,標准金一馬克,只值大約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 但在法國,一馬克標准金鑄為三十個金路易,每個合二十四利弗,合計七百二十利弗。 所以,造幣稅所增加於標准金一馬克的價值的,就是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與七百二十利弗之差了,換言之,增加了四十八利弗十九蘇二迪尼厄的價值。 熔化新鑄幣的利潤,在許多場合,會由於造幣稅而完全喪失,而在一切場合,都會由於造幣稅而減少。 此種利潤發生的由來,往往是通用貨幣應含純金銀量與實含純金銀量二者之差。 這差額若小於造幣稅,則熔解新鑄幣,不但無利得,而且有損失。 若與造幣稅相等,則無利亦無失。 若大於造幣稅,則雖有利可圖,但所得利潤,必少於無造幣稅場合。 例如,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鑄造貨幣,倘若須納稅百分之五,則熔解金幣,當受損百分之三;倘若造幣稅為百分之二,則無利亦無損;倘若造幣稅為百分之一,則雖可獲得利潤,但只是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二。 在貨幣以個數授受,不以重量接受的地方,造幣稅乃是防止熔解鑄幣及輸出鑄幣的最有效方法。 被熔解或被輸出的鑄幣,大都是最好最重的鑄幣,因為只有這樣才可圖取最大的利潤。 第3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國富論》
第3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