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法令又規定,燕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十四先令時,每輸出一誇特,即可得獎勵金二先令。 對於這種穀物的輸出,正象對於豌豆或蠶豆的輸出一樣,以前不曾發給獎勵金。 這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四先令時,即禁止小麥輸出;黑麥價格漲至一誇特二十八先令時,即禁止黑麥輸出;大麥價格漲至二十二先令時,即禁止大麥輸出;燕麥價格漲至十四先令時,即禁止燕麥輸出。 這些價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強迫輸出為目的而發給的獎勵金說,在其停止發給的那個價格上,全然禁止輸出,亦似乎不妥當。 停止發給獎勵金的價格,應當要低得多才對,不然就應該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穀物輸出。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又不如舊的法令。 但盡管有這一切論點,我們可用前人批評索倫法律的話,來批評這種法律,就是說,它本身雖不是至善的,但當時的利害關系、偏見和傾向不容許有更好的法律。 這也許會給未來的更好法制鋪平道路。 附錄 為要解釋並證明本章關於A白魚漁業獎勵金所說的話,我把以下二個報表附在這里。 讀者可信賴它們的正確。 第一個報表記載了,蘇格蘭十一年間的大漁船數,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A白魚桶數,每桶海條及每桶滿裝時平均所得的獎勵金。 ┌───┬────┬──────┬─────┬────────────┐ │年次 │大漁船數│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A│對各大漁船所付出的獎勵金│ │ │ │ │白魚桶數 │ │ ├───┼────┼──────┼─────┼────────────┤ │1771 │ 29 │ 5,948 │ 2,832 │ 鎊 先令 便士 │ │1772 │168 │41,316 │22,237 │ 2,085 0 0 │ │1773 │190 │42,333 │42,055 │11,055 7 6 │ │1774 │248 │59,303 │56,365 │12,510 8 6 │ │1775 │275 │69,144 │52,879 │16,952 2 6 │ │1776 │294 │76,329 │5l,863 │19,315 15 0 │ │1777 │240 │62,679 │43,313 │21,290 7 6 │ │1778 │220 │56,390 │40,958 │17,592 2 6 │ │1779 │206 │55,194 │29,367 │16,316 2 6 │ │1780 │181 │48,315 │19,885 │15,287 0 0 │ 第38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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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3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