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號法令規定,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五十三先令四使土時,小麥輸入,每誇特須納稅十六先令;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四鎊時,小麥輸入,每誇特須納稅八先令。 前一價格,只在一世紀以前非常不足的時候發生過;後一價格,則據我所知,從未發生過。 可是,根據這法令,小麥卻要在未漲至後一價格以前,納這樣的重稅;小麥在未漲至前一價格以前所納的稅,等於禁止其輸入。 至於限制其他各種穀物輸入的稅率與關稅,和其價值相比,亦幾乎是同樣的重。 而且,後此的法令,又把這種稅加重了。 歉歲,人民由於此種法律的嚴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許是很大的。 但在歉歲,此種法律,往往由於暫時的條例而停止施行,這些條例允許外國穀物在一定的限期內輸入。 需要實施這種暫行條例,就充分說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適當。 對於輸入的這種限制,雖先於獎勵金的設立,但制定時所本的精神與原則,則與後來制定獎勵金條例的精神與原則完全一樣。 但在有獎勵金制度以後,這種或那種輸入限制政策,就無論本身是怎樣有害,亦是必要的。 倘若在一誇特小麥價格不及四十八先令或不大超過此數時,外國穀物得自由輸入,或其輸入僅須納小額的稅,那也許就有人為著獎勵金的利益,再把穀物輸出,不但大有損於國家收入,而且以推廣本國產物市場而不是以推廣外國產物市場為目的的制度,也就完全搞亂了。 第三,輸出穀物供外國消費的貿易,當然對國內市場的充足供給,沒有直接的貢獻,但有間接的貢獻。 無論此供給通常出自何種來源,或是出自本國生產,或是從外國輸入,除非國內通常所生產的穀物或通常所輸入的穀物,多於通常所消費的穀物,否則國內市場的供給絕不會豐饒。 但是,在一般的場合,如果剩餘額不能輸出,那末生產者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生產,無意多生產,輸入者亦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輸入,無意多輸入。 似此,供給此種商品的商人們,無日不提心吊膽,恐怕貨物不能售脫,所以市場存貨很少過剩,常是存貨不足。 輸出的禁止,限制了國內的改良與耕作,使穀物的供給,不超出本國居民的需要。 輸出的自由,卻使國內耕作事業推廣,以供給外國。 第38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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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3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