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五十三年九月九日。 十三號颱風襲擊了關東地區。 中心氣壓達九百三十五毫拔,中心附近最大風速達每秒五十米。 多摩河危險水域的水面已經上漲了一米半。 如果多摩河氾濫成災的話,以聖績櫻丘站為中心的街市將全部被洪水淹沒。 但是洪水沒有發生,在水退以後的河床上卻發現了一具渾身沾滿泥巴的中年男性的屍體。 死者的情況如下:淺黃留治,四十八歲,住多摩市櫻丘。 淺黃是溺水而死的,不過卻被斷定為他殺。 屍體的右臂靠肩頭部位殘存著深深的人齒咬痕。 一目瞭然——那是拼盡全身力氣才能咬出的痕跡。 此外,身上還殘存著一條半圓狀傷痕,不過,傷痕的來歷卻無法判斷。 看上去似乎是某種軟口生物叼住淺黃后拚命搖動后留下的痕跡。 若果真如此的話,那生物必定是一個龐然大物。 若是陸地生物則應該有牙齒。 河裡的鯉魚或草魚並沒有牙齒,況且鯉魚或草魚是不可能襲擊人類的。 再者,多摩河內並無草魚棲息,當然,有時也會釣到兩米以上的大傢伙。 說來咬住淺黃的腰部倒並非絕無可能。 而鯉魚一般則長不了那麼大。 淺黃的直接死因是溺水。 經過解剖鑑定,死亡時間被推定為九月九日下午二時至三時。 十三號颱風是從九月九日下午到深夜襲擊關東地區的。 當天下午二時至三時,正是黑雲密佈、暴雨傾盆的時候。 九月十三日,日高登志作為殺害淺黃的嫌疑犯被帶到日野警察署。 登志三十六歲,是淺黃的妾。 也居住在櫻丘。 登志和淺黃之間生有一子,兩歲,名叫雅士。 據淺黃的正室證實,九月九日晨,淺黃騎著摩托車出去釣魚了。 淺黃與四十五歲的正室和代之間無子。 警察對登志窮追不捨。 結論是:淺黃不知在何處與人爭執過。 后被推人河裡。 爭執的地點無法斷定。 發現屍體的地點是在關戶橋下游約六百米處。 那裡有一個兒童交通公園,河灘上還有警犬訓練所。 這個平常總會有人的地方,偏偏在淺黃被殺那一天的推定時刻內無人在現場。 因為當時黑雲密佈,大雨傾盆。 兩個人爭執起來,登志咬住了淺黃的胳膊。 廝打過程中淺黃跌倒在河裡。 淺黃在掙扎。 河水雖然已很混濁,但尚未漲起來。 爲了殺死淺黃,登志用某種半圓狀物體摁在淺黃的身上,使淺黃溺水而死。 河水十分混濁,但屍體並未被沖走。 每當出現障礙物時,奔騰的河水便會在岸邊打起漩渦,於是淺黃便被裹人那漩渦之中,或者是在更上游的地段也未可知……警察緊緊咬住這兩點不放。 登志無法證明自己不在作案現場,不管那個現場在哪兒。 那天,登志用車載著雅士在外面兜風,回到家時已是傍晚五時左右。 當時滿天烏雲,暴風雨即將來臨。 據她本人講,她那天正漫無目的地在相模湖兜風。 當時暴風雨就要來臨。 但是沒有證據能證明登志的話並非謊言。 登志說她並未繞道它處。 登志有殺人的動機。 圍繞著兒子雅士,登志正在與淺黃打官司。 雅士雖然已經出生在世,但淺黃並不去辦理認領手續。 如果不辦理認領手續,父子關係就不會成立,雅士也就無權繼承淺黃的遺產。 登志不斷地強迫淺黃去辦理認領手續。 而淺黃卻總是閃爍其詞。 兩人的爭執持續了一年左右。 於是,淺黃不再去見登志,只是讓一個名叫末摘廣道的年輕人按月將生活費送到登志家中。 忍無可忍的登志上訴至東京地方法院八王子分院,要求法院判處淺黃辦理認領手續。 雅士是淺黃親生之子已經無可非議,血型也好,其他證據也好,全都可以為證。 血親鑑定的技術也已十分先進。 但是,卻不能作出雅士百分之百是淺黃親生兒子的結論。 確認某人不是某人的親生子女時,結論可以下。 但做肯定鑑定時則只能做出可能性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判斷。 登志對勝訴充滿了自信。 她沒有任何理由來懷疑這件事。 如果勝訴,就可以令淺黃辦理認領手續,就能夠拿到撫養費,就可以藉機離開淺黃,自食其力地生活下去。 當年,登志的前夫死於車禍。 登志不得不出去尋找工作。 她找到了一家生產電腦零件的小廠就職。 廠長就是淺黃。 據說該廠以前是一個生產螺絲的企業,自從改產電腦零件以後。 工廠連年盈利。 一天夜晚,登志被淺黃邀去喝酒,之後便被強行帶到情人旅館。 當登志發現車子己經開到情人旅館時,她曾反抗過,但無濟於事。 她被淺黃連推帶搡地以武力硬給塞進房間里。 淺黃整整折磨了她一夜,並逼她為妾。 登志點頭應允了。 前夫去世已經八個多月,登志一直在獨守空房。 前來誘惑她的色鬼不在少數,都被她拒之門外。 她想要男人。 但想要的是可以成為其丈夫的男人,而不是那種露水夫妻、一夜姻緣。 八個月的禁慾生活被淺黃打破了。 在淺黃無休止的「進攻」下,登志覺得即使作淺黃的女人也未嘗不可。 登志成了淺黃的小老婆。 不久,登志便了解到了淺黃的性格。 在金錢方面淺黃並不吝嗇。 但在精神方面卻是無可救藥的吝嗇。 第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人魚》
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