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制度的設立,也許原來就是為了要獎勵運送貿易。 運送船舶的運費,常由外國人以貨幣支付,因此運送貿易被認為特別能給國家帶回金銀。 運送貿易,雖不應受特殊的獎勵,而設立退稅制度的動機,雖然非常可笑,但此種制度本身,卻似乎很合理。 這樣的退稅,決不會使流入運送貿易的資本大於在沒有輸入稅時自會流入這種貿易的資本,只不過使輸入稅不至於完全排斥此種貿易。 我們雖不應特別獎勵運送貿易,卻亦不應加以妨害,我們應該象對待其他各種行業一樣,聽其自由。 這種貿易,對於那一部分既不能投在本國農業,亦不能投在本國制造業,既不能投在國內貿易亦不能投在消費品國外貿易上的資本,必然提供了一個出路。 關稅的收入,不但不會因此種退稅而受損,而且將因此種退稅而得利,因為在退稅時,得保留一部分關稅。 如果全部關稅都被保留,那末納稅的外國商品,由於缺少市場不能輸出,因而亦不能輸入。 這樣,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關稅,便無從收到了。 這些理由,似乎足以證明,課在本國產物或外國產物上的關稅,即使在輸出時全部退回,退稅亦是合理。 誠然,在這場合,國產稅的收入,稍受損失,而關稅的收入則受大得多的損失;但多少要受這種課稅的擾亂的產業的自然均衡,即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卻將因這種規定而更趨於均衡。 但上述理由僅證明,在輸出貨物到完全獨立的外國時退稅是合理的,並不證明在輸出貨物到我國商人、制造業者享有獨占權的地方時退稅是合理的。 例如,在歐洲貨物輸出到我國美洲殖民地時退稅,並不能使輸出額大於無退稅制度時的輸出額。 因為我國商人、制造業者在那里享有獨占權,所以,即使保留全稅額,未必會增加運到那里去的輸出額。 所以,在這場合,退稅常是國產稅及關稅收入的純損失,決不能改變貿易狀態,決不能擴大貿易。 至於在什麼程度上,這種退稅可認為是對我國殖民地產業的適當獎勵,或者說,在什麼程度上,允許他們免去本國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賦稅,才有利於母國,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時,加以論述。 但必須指出,只在輸出品真正輸到外國去,而不再秘密輸入我國的時候,退稅制度才會帶來益處。 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稅,尤其是煙草的退稅,就往往被人濫用,並產生了許多既有害於收入而同樣有害於公正商人的欺詐行為。 第五幕 論獎勵金 第35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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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3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