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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P 75


作者:迪卡爾
頁數:75 / 149
類別:西洋古代史

 

沉思集

作者:迪卡爾
第75,共149。
可是,即使一個被創造的理智①對於許多事物也許真地有全部的、完滿的認識,不過,假如上帝本身不特別啟示他,他就永遠不能知道他有這些認識。因為,為了使他對於什麼東西有一種全部的、完滿的認識,只要求在他裏邊的認識能力等於這個東西,這是容易做到的;不過,要使他知道他有這樣的一種認識,或者上帝在這個東西里邊沒有放進比他認識的更多的東西,那就必須是,由於他的認識能力,他等於上帝的無限能力,這是完全不可能的。
②指人的理智而言。

不過,為了認識兩個東西之間的實在分別,用不着我們關於這兩個東西的認識非得是全部的、完滿的不可,除非我們同時已經知道我們關於這兩個東西的認識是全部的、完滿的。可是,就象我剛纔證明過的那樣,我們永遠不能知道我們的認識是不是全部的、完滿的,因此這樣的要求是不必要的。


  

就是為了這個原故,在我說用一種把事物領會得很不完滿的精神抽象作用來領會一個東西而不牽涉到另外一個東西,這是不夠的時候,我並沒有想到從這裡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為了建立一個實在的分別,就需要這樣的一種全部的、完滿的認識,而僅僅是說需要這樣的一種認識,即我們通過我們的精神的抽象作用和限製作用不把它弄成不完滿和有缺陷。

因為,在以下兩種認識之間有很大的不同,一種是完全的、完滿的認識,這種認識任何人都不確實知道,如果上帝本身不向他啟示的話;另一種是完滿到這種程度的認識,這種認識我們知道它沒有被我們精神的任何一種抽象作用弄得不完滿。

這樣,當我們必須完全地領會一個東西時,我並沒有想說我們的領會應該是全部的、完滿的,我不過是想說我們應該足夠認識這個東西以便知道它是完全的。

這一點我認為是很明顯的,一方面由於我以前說的那些事,一方面由於在那以後緊接着的一些事,因為稍微以前我曾經把不完全的東西和完全的東西加以分別,我並且說:每一個這樣有實在分別的東西有必要被領會為一個由自己而存在並且同其他一切東西有別的東西。

稍後一點,我以同樣的意思說,我完全領會肉體是什麼;


  

我又在那個地方接著說,我也領會精神是一個完全的東西。完全領會和領會這是一個完全的東西這兩種說法是一個意思。

但是在這裡有理由可以問:一個完全的東西指的是什麼?

我怎麼證明只要把兩個東西領會為兩個完全的東西而這一個可以不牽涉到另外一個,那麼兩個東西就是有實在分別?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的回答是:一個完全的東西,我僅僅指的是一個帶有各種形式或屬性的實體,這些形式或屬性足以使我認識它是一個實體。

因為,我已經在別的地方指出過,我們不能直接由實體本身來認識實體,而是從我們對某些形式或屬性的知覺上領會實體,這些形式或屬性應該依附於什麼東西而存在,我們就把它們所依附的這個東西叫做實體。

不過,如果以後我們想要把這個實體從使我們認識它的所有這些屬性擺脫出來,我們就把我們關於它的全部認識都破壞了,這樣一來,不錯,我們關於實體雖然可以說一點東西,可是我們所說的一切都只是口頭上的話,從這些話上我們不能清楚、分明地領會它的意義。

我當然知道有一些通俗稱之為不完全的實體;可是,假如這樣稱呼它們是因為它們本身如果沒有別的支持就不能單獨存在,我認為在這一點上,把它們稱之為實體是有矛盾的,就是說,一些東西是由於它們自己而存在的,同時又是不完全的,即一些東西不能由於它們自己而存在。不錯,在另外一種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它們稱之為不完全的實體,這不是由於它們作為實體來說有什麼不完全的東西,而是由於在它們和另一個什麼實體的關係上,它們和那個實體組合成一個完整的東西,這個完整的東西由於自己而存在,與其他任何東西有別。這樣一來,一隻手是一個不完全的實體,假如你把它關係到全身來看的話,它是全身的一部分;可是如果你單獨地來看它,它就是一個完全的實體。同樣,精神和肉體如果把它們關係到由它們組成的人來看,它們是不完全的實體;但是,如果把它們分別來看,它們是完全的實體。

因為,有廣延的、可分的、有形狀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或屬性,通過它們,我認識了人們稱之為肉體〔物體〕的這個實體;同樣,有智慧的、願意的、懷疑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通過它們,我認識了人們稱之為精神的這個實體。

我理解在思維的實體是一個完全的東西,並不比我理解有廣延的實體是一個完全的東西差。

阿爾諾先生所加進去的話:也許肉體關係到精神就如同「屬」關係到「種」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這麼說,因為雖然屬可以不用這種特別的區分,或不用種就可以被我們領會,可是種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離開屬而被我們領會。

這樣,舉例來說,我們很容易領會形狀而用不着想到圖形(雖然這個概念如果不被關係到什麼特別的形狀,它就不是很清楚的;而且,如果它不包含物體的性質,它也不是一個完全的東西);可是我們不能領會任何圖形的一個特別的分別而不同時想到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