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續資治通鑑 上    P 456


作者:畢沅
頁數:456 / 489
類別:中國古代史

 

續資治通鑑 上

作者:畢沅
第456,共489。
康初欲從恕招,邵雍子伯溫謂康曰:「公休除喪,未見君,不宜先見朋友。」康曰:「已諾之矣。」伯溫曰:「恕傾巧,或以事要公休,從之則必為異日悔。」公休,康字也。及燾等論確、恕罪,亦指康書,詔令康分析,康乃悔之。

初,梁燾之論蔡確也,密具確及王安石之親黨姓名以進,曰:「臣等竊謂確本出王安石之門,相繼秉政,垂二十年,群小趨附,深根固蒂,謹以兩人親黨開具于後。確親黨:安燾、章惇、蒲宗孟、曾布、曾肇、蔡京、蔡卞、黃履、吳居厚、舒亶、王覿、邢恕等四十七人;安石親黨:蔡確、章惇、呂惠卿、張璪、安燾、蒲宗孟、王安禮、曾布、曾肇、彭汝礪、陸佃、謝景溫、黃履、呂嘉問、沈括、舒亶、葉祖洽、趙挺之、張商英等三十人。」於是太皇太后宣諭宰執曰:「確黨多在朝。」范純仁進曰:「確無黨。」呂大防進曰:「確黨甚盛,純仁言非是。」劉摯亦助大防,言有之。純仁曰:「朋黨難辨,恐誤及善人。」退,即上疏言:「蔡確之罪,自有典刑,不必推治黨人,旁及枝葉。前奉特降詔書,盡釋臣僚往咎,自此內外反側皆安,上下人情浹洽,盛德之事,誠宜久行。臣心拳拳,實在於此。」范祖禹亦謂確已貶,餘黨可弗問,乃上言:「自乾興貶丁謂以來,不竄逐大臣六十餘年,一旦行之,四方無不震聳。確罷相已久,陛下所用,多非確黨。其有素懷奸心為眾所知者,固不逃于聖鑒,自餘偏見異論者,若皆以為黨確而逐之,恐刑罰失中而人情不安也。」



  
遼主駐赤勒嶺。

己丑,遼以準布瑪古蘇為諸部長,以西北路招討使耶律托卜嘉薦之也。自蕭迪嚕為招討之後,政務姑息,多擇柔願者用之,諸部漸至跋扈。托卜嘉含容尤甚,邊防益廢。至是復薦瑪古蘇,卒啟後來邊患。

癸巳,回鶻貢良馬于遼。

己亥,遼以同知南院樞密使事耶律鄂嘉知右伊勒希巴事,以左祗候郎君班詳袞耶律尼哩知北大王事。

六月,甲辰,范純仁、王存罷。

時梁燾、劉安世交章論純仁黨附蔡確,純仁亦求出外。吳安詩因言王存嘗助純仁救確,純仁當罷,存不可獨留。遂詔純仁依前官為觀文殿學士、知潁昌府,存為端明殿學士、知蔡州。

丙午,以樞密直學士、戶部尚書韓忠彥為尚書左丞,翰林學士許將為尚書右丞,樞密直學士、簽書樞密院事趙瞻為同知樞密院事。

丁未,以戶部侍郎蘇轍為吏部侍郎;三日,改翰林學士。

夏遣使來貢。


  

甲寅,夏遣使如遼謝封冊。

壬戌,遼以參知政事王言敷為樞密副使,賈士勛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

秋,七月,庚午,遼主獵于沙嶺。

乙亥,安燾以母憂去位。

丙申,詔戶部,令諸路提刑司下豐熟州縣,量增錢廣行收糴,從司馬康、劉安世、范祖禹請也。

壬辰,遼主駐藕絲澱。

丙申,都水監言:「宗城決溢向下,包蓄不定,河勢未可全奪。且為二股分行,以紓下流之患,雖未保冬夏常流,已見有可為之勢。必欲經久,當遂作二股,仍須增添役夫,乃為長利。」詔有司具析保明以聞。

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三最課縣令,吏部歲上監司考察知州狀。

丁未,翰林學士蘇轍言:「臣竊聞河道西行,孫村側左大約入地二丈以來,而見申報,漲水出岸,由新開口地東入孫村,不過六七尺。欲因六七尺漲水而奪其地二丈河身,雖三尺童子知其難矣。然朝廷遂遣都水使者開河道,進鋸牙,欲約之使東。方河水盛漲,其西行河道若不斷流,則遏之東行,實同兒戲。臣願陛下急命有司,徐觀水勢所向,依累年漲水舊例,因其東溢,引入故道,以紓北京朝夕之憂。其堤防壞決之處,第略加修葺,免其決溢,候河勢稍定,然後議之。不過一月後,漲水既落,則西流之勢決無移理,而群小妄說,不攻自破矣。」

辛酉,太皇太后詔:「今後明堂大禮,毋令百官拜表稱賀。」

乙丑,都水監句當公事李偉言:「開撥直堤,放水入孫村口故道,水勢順快,朝廷當極力閉北流,乃為上策。若不明詔有司,即令回河,深恐上下遷延,議終不決,觀望之間,遂失機會。乞復置修河司。」從之,仍以都提舉修河司為名。

九月,己卯,朝獻景靈宮。

辛巳,大饗明堂,赦天下,百官加恩,賜賫士庶高年九十以上者。

乙未,檢舉先朝文武七條,戒諭百官遵守。

右諫議大夫范祖禹言:「陛下前者罷修河司,中外無不以為當。今才歷三時,復興回河之役,徒以執政恥其前言之失,必欲遂其妄舉大役,河本無事而人強擾之。伏望明諭大臣,博採群言,息意回河,無以有限之財力填不測之巨壑,勿徇一言之失而冀必不成之功。乞罷提舉修河司,散遣官吏兵夫,其北河決溢,隨宜救護。」不報。

初,遼主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命耶律伊遜等更定條制。時校定官即重熙舊制,刪其重複者為五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三條,又創增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增重編者至千餘條,皆分類列。以太康間所定,復以律及條例參校,續增三十六條。其後因事增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遍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眾,吏得因緣為奸。冬,十月,乙巳,遼主詔曰:「法者,所以示民信,使民可避而不可犯也。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餘悉除之。」

戊申,翰林學士蘇轍上《神宗御製集》九十卷,詔于寶文閣收藏。

癸丑,禦邇英閣,進讀《三朝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