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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464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464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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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但是,對於作為他們所征服的國家的統治者的此等公司,再也沒有比這個破壞性的計劃,更直接違反此等公司的利益的了。幾乎一切國家統治者的收入,都來自人民的收入。人民的收入愈大,他們土地勞動年產物愈多,他們能給統治者繳納的數額亦愈大。所以,統洽者的利益,在於盡可能增加此年產物。但是,如果這是一切統治者的利益,那末統治者收入主要來自土地地租的,如孟加拉統治者,這就更加是他的利益了。地租,必與生產物的數量與價值成比例,但生產物的數量與價值,必須取決於市場的範圍。其數量,總會多少准確地適應有資力購買生產物的人的消費,而他們所願給付的價格,總是和其競爭的熱切程度成比例。所以,這樣的統治者,為著自己利益,應給其國家生產物開拓最廣泛的市場,准許最完全的貿易自由,以盡量增加購買者的人數及競爭;並因此故,不僅應廢除一切獨占,而且應廢除以下限制,即限制本國生產物由這一地方到那一地方的運輸,限制本國生產物到外國的輸出,和限制能與本國生產物交換的任何商品的輸入。這樣,他就最能增加這生產物的數量與價值,因而,最能增加他享有的那一部分生產物,換言之,最能增加他自己的收入。
 但是,商人團體,似乎不可能把自己看做統治者,甚至在他們成為統治者以後,也不會這樣看。他們仍然認為,自己的主要業務是貿易,即購買以後再售賣;他們不可思議地認為,統治者的地位,僅是商人地位的一個附屬物,前者應為後者服務,就是說,要使他們在印度能以較廉價格購買,並在歐洲售賣,能得到較好利潤。為要達到這目的,他們企圖從他們所統治國家的市場上,盡可能驅逐一切競爭者,至少把所統治國家的剩餘生產物減少一部分,使僅足供給他們自己的需要,換言之,使他們在歐洲售賣能得到自己認為合理的利潤。這樣,他們作為商人的習慣,幾乎必然,也許是不知不覺地,使他們在一切一般場合,寧可獲得獨占者小的暫時的利潤,不願獲得統治者大的永久的收入,而且逐漸使他們,象荷蘭人處置馬魯古那樣,處置他們所統治的國家。作為統治者的東印度公司的利益在於,運至印度境內的歐洲貨物,盡可能以最低價格出售,而從印度輸出的印度貨物,盡可能以最好價格或最高價格在歐洲售賣。但他們作為商人的利益,則與此相反。作為統治者,他們的利益,與所統治國家的利益恰相一致。作為商人他們的利益與所統治國家的利益就直接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