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278頁
羅馬帝國崩潰後,都市居民的境況,並不比農村居民好。不過,那時候都市中的居民,和古代希臘共和國、意大利共和國內的居民大不相同。在這等古代共和國內,地主占居民中的多數,他們分占公地,都覺得房屋毗連,環以圍牆,便於共同防禦。但在羅馬帝國崩潰後,地主大都散居於各自領地的城寨內,住在各自的佃農及屬民中間。市鎮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們的處境無異於隸役,或近似於隸役。古時各憲章所賦與歐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權利,充分證明了他們在未取得這些權利以前的生活情況。這些憲章,准許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領主許可;第二,在他死後,他的財物,可由兒孫承繼,不由領主領取;第三,自身遺產,可由遺囑處分。這種權利的頒給,充分證明了在未頒給前,他們是和農村耕作者幾乎一樣,或竟全然一樣,處於賤奴狀態。 這些人,無疑是很貧困很下賤的,他們肩挑著貨物,過市赴墟,從這里跑到那里,與今日拉車荷擔的小販相類似。那時歐洲各國,象現在亞洲的韃靼政府一樣,經常在這些旅行者經過某些采邑,經過某些橋梁,赴市趁墟,設攤售貨的時候,把賦稅加在他們的人身與貨物上。在英格蘭,這些稅,叫做過界稅、過橋機、落地說、攤稅。有的時候,國王以及在某些場合擁有這項權力的大領主,特許某些商人,特別是住在他們領地內的商人,免納各稅。因此,這些商人的地位,雖在其他各點與隸役無異或極相類似,但仍被稱為自由商人。不過,他們為報答保護者的保護,通常每年須納人頭稅若幹。當時非付厚酬,保護不易獲得。所以,這類人頭稅可看作他們對保護者舍棄其他稅收所提供的補償。這種交換條件的實行,當初只限於個人,其期限或限於其人之身,或憑保護者的好惡。英國土地清丈冊關於幾個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記載,常常提及某某市民為這種保護各納人頭稅若幹給國王或大領主。有時,它又只記錄這些人所納的稅的總和。 第27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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