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71頁
包稅者,提供了一定金額,有時不但取得一種賦稅的權利,而且取得對幹課稅品的獨占權利。在法國,煙草稅及鹽稅,就是以這種方法征收的。在此場合,包征者不僅向人民課取了一個過度的利潤,而且課取了兩個過度的利潤,即包稅者的利潤,和獨占者的更大利潤。煙草為一種奢侈品,買與不買,人民尚得自由。但鹽為必需品,各個人是不能不向包稅者購買一定分量的;因為這一定分量,他如不向包稅者購買,就會被認為是從走私者那里購買的。對這兩商品所課的稅,都異常繁重。其結果,走私的誘惑,簡直不可抵抗;但同時由於法律的嚴酷,包稅者所用人員的提防,受到誘惑的人,幾乎可肯定總有破產的日子。鹽及煙草的走私,每年使數百人坐牢,此外,被送上絞架的人數也很可觀。然而稅由這種方法征收,對政府可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煙草包額為二千三百五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八利弗,鹽包額為三千六百四十九萬二千四百零四利弗。此兩項包征,自1768年起,更約定繼續六年。著重君主收入而輕視民膏民脂的人,恐怕都贊同這種征稅方法。因此,在許多其他國家,特別是在奧地利及普魯士領土內,在意大利大部分小國,對於鹽及煙草,都設立了同種的賦稅與獨占。 在法國,國王實際收入的大部分,來自八個源泉,即貢稅、人頭稅、二十取一的稅、鹽稅、國產稅、關稅、官有財產及煙草包征。最後五者,各省大抵都采用包征制,而前三者,則各地都置於政府直接監督及指導之下,由稅務機關征收。就取自人民的數額的比例說,前三者實際歸入國庫的,要比後五者為多;後五者管理上更為虛糜濫費,那是世所周知的。 第67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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