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70頁
對消費品所課的稅,有兩種征收方法,其一由政府征收,在這場合,收稅人員由政府任命,直接對政府負責,並且政府的收入,隨稅收不時的變動,而年各不同。又其一則由政府規定一定額數,責成賦稅包收者征收,在這場合,包收者得自行任命其征收員,此種征收員雖負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征稅的義務,但是受包收者監督,對包收者直接負責。最妥善、最節約的收稅方法,決不是這種包稅制度。包收者除墊付規定稅額、人員薪俸及全部征收費用外,至少還須從收入稅額中,提取和他所拿出的墊款,所冒的危險,所遇的困難,以及應付這非常複雜事務所必要的知識與熟練相稱的利潤。政府如自己設置象包收者所設的那樣管理機構,由自己直接監督,至少這種利潤――常為一個非常大的巨額――是可以節省的。承包國家任何大項稅收,必須有大資本或大信用。單為了這條件,這種事業的競爭,便會局限於少數人之間。況且,持有相當資本或信用的少數人中,具有必要知識或經驗的,更為少數。於是這另一條件,就把那競爭局限於更少數人之間。此有資格競爭的最少數人知道,他們彼此團結起來,於自己更有利益,於是大家不為競爭者,而為合作者,在包稅投標的時候,他們所出的標額,就會遠在真實價值以下。在公家收入采用包收制的國家,包收者大概都是極富裕的人。單是他們的富,已夠惹起一般人的嫌惡;而往往與這類暴發財富相伴的虛榮,以及他們常用以炫耀其富裕的愚蠢的賣弄,更會增大人們的嫌惡。 公家收入的包收者對懲罰企圖逃稅者的法律,決不會覺得過於苛刻。納稅者不是他們的人民,他們自無所用其憐恤,並且,納稅者即普遍破產,如發生於包收滿期的次日,他們的利益,亦不會受大影響。在國家萬分吃緊,君主對其收人的足數收到定是非常關心的時候,賦稅包收者很少不乘機大訴其苦,說法律知不較現行加厲,付出平常的包額,也將無法辦到。在此國家緊急關頭,他們是有求必應的;所以,這包收稅法,就一天苛酷一天。最慘忍的稅法,常常見於公家收入大部分采用包收制的國家;而最溫和的稅法,則常常見於君主直接監督征收的國家。君主雖再愚暗,對於人民的憐憫心情,也一定遠過於包稅人。他知道,王室恒久的偉大,依存於其人民的繁榮;他決不會為一時之利而破壞這繁榮。在賦稅包收者,情形就兩樣了;他的昌盛,常常是人民沒落的結果,而不是人民繁榮的結果。 第6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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