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48頁
消費品,不論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都可以兩種方法課稅。其一,可根據消費者曾使用某種貨物消費某種貨物的理由,叫他每年完納一定的稅額;其二,當貨物還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費者以前,即課以定額的稅。一種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繼續消費相當的時間的商品,最宜於以前一方法課稅;一種可以立即消費掉或消費較速的商品,則最宜於以後一方法課稅。馬車稅及金銀器皿稅,為前者課稅方法的實例;大部分的其他國內消費稅及關稅,則為後者課稅方法的實例。 好好管理,一輛馬車可以經用十年或十二年。在它離開制車者以前,不妨一次為限課以若幹稅。但對買者來說,為保有馬車的特權而年納四鎊,無疑要比除馬車價外,另付給馬車制造者四十鎊或四十八鎊,或相當於他在使用該馬車期間大約要完納的稅額,更為方便些。同樣,一件金銀器皿,有時可以經用百年以上。對消費者來說,對該器皿每重一百盎斯年付五先令,即約當其價值百分之一,比之一次付清這項年金的二十五倍或三十倍,確要容易些,因為在後一場合,此器皿的價格,至少將騰貴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三十。對於房屋所課各稅,自以每年付一比較輕微數額為方便。如在房屋最初建築或變賣時,一次課以相當於各年稅額的全部的重稅,納稅者必感比較不便。 第64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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