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41頁
人頭稅,如企圖按照各納稅者的財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為任意的了。一個人財富的狀態,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難堪的調查,至少,每年不新訂一次,那就只有全憑推測。因此,在大多數場合,他的稅額的評定,必然要依估稅員一時的好意惡意為轉移,必然會成為完全是任意的、不確定的。 人頭稅,如不按照每個納稅人的推定的財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個納稅人的身分征收,那就要完全成為不公平的。同一身分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樣。 因此,這類稅,如企圖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為任意的、不確定的;如企圖使其確定而不流於任意,就要完全成為不公平的。不論稅率為重為輕,不確定總是不滿的大原因。在輕稅,人們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稅,一點的不公平,都是難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時候,英格蘭曾實行過種種人頭稅。大部分納稅者的稅額,都是依其身分而定。身分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紳士及貴族長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賈,有財富在三百鎊以上,換句話說,商賈中的小康的,同樣課稅,至於三百鎊以上的財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在所不計。在考慮他們稅額時,考慮身分過於考慮財富。有些人的人頭稅,起初是按照他們推定的財富課稅,往後,則改按照其身分課稅。法律家、辯護士、代訴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課人頭稅每鎊三先令,往後,改為按紳士的身分課稅。在課稅的過程中,曾發覺所課的稅,如不過重,相當程度的不公平,倒還沒有什麼;一不確定,人就不能忍受了。 法國由本世紀初推行的人頭稅,現尚繼續施行。人民中的最高階級,所課稅率不變;最低階級,則依其推定的財富程度,而年各不同。宮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軍隊的士官等,都以第一方法課稅。各州的較低階級人民,則以第二方法課稅。法國達官顯貴,對於對他們有影響的稅,如不過重,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肯接受;但州長任意估定稅額的作風,他們則絲毫不能忍受。在那個國家,下層階級人民,對於其長上認為適當而給與他們的待遇,都是忍耐地承受下去的。 第64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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