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21頁
與房租比較,地皮租是更妥當的課稅對象。對地皮租課稅,是不會抬高房租的。那種稅,將全由地皮所有者負擔。地皮所有者總是以獨占者自居,對於地皮的使用,盡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為多為少,取決於競相爭用地皮者為貧為富,換言之,取決於他們能夠出多出少來滿足其對一塊地皮的愛好。在一切國家,爭用地皮的有錢人,以在國都為最多,所以國都中的地皮,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不過,競爭者的財富,既不會因地皮稅而有所增加,所以他們對於使用地皮,亦不願出更多的租。地皮租的稅,是由住戶墊支,或是由地皮所有者墊支,無關緊要。住戶所必須付納的稅愈多,所願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稅的最後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無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當然不應該課稅。 在許多場合,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同為所有者不用親自勞神費力,便可享得的收入。因此,把他這種收入,提出一部分充國家費用,對於任何產業,都不會有何等妨害。地皮課稅以後,與未稅以前比較,社會上地勞動的年產物,即人民大眾的真實財富與收入是不會兩樣的。這樣看來,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就恐怕是最宜於負擔特定稅收的收入了。 單就這點說,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適合作為特定稅的對象。因為,在許多場合,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歸因於地主的注意和經營。地租稅過重,足以成為這注意和經營的妨害。地皮租則不然。地皮租就其超過普通土地地租的數目說,完全是由於君主的善政。這善政,保護全人民的產業,同時,保護若幹特殊住民的產業,使這些住民能對其房屋所占地皮,償付大大超過其實際價值的租金,或者說,使這些住民能對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過足夠賠償地皮被人使用所受的損失的報酬。對於借國家善政而存在的資源,課以特別的稅,或使其納稅較多於其他大部分收入資源以支援國家的費用,那是再合理沒有的。 歐洲各國,雖然大都對於房租課稅,但就我所知,沒有一國把地皮租視為另一項稅收的對象。稅法設計者,對於確定房租中什麼部分應歸地皮租,什麼部分應歸建築物租,也許曾感到幾分困難。然而要把它們彼此區分,究竟不是何等了不起的困難。 第6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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