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518頁
這四種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種種的優越:個人資質的優越,體力的優越,容貌的優越,動作敏捷的優越,智慧的優越,道德的優越,正義性的優越,剛毅性的優越,克制性的優越,等等。肉體上的品質,必須有精神上的品質來支持,否則在社會的任何時期,都不夠從而取得多大的威權。一個非常有力的人,單憑體力,不過能使兩個弱者服從他。同時一個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卻能取得非常大的權威。可是,精神上的品質,我們不能用眼睛看得出來,它們總有爭議的餘地,而且往往是爭議對象。一個社會,野蠻也好,文明也好,當它規定關於等級和服從的法則時,從沒認為可適當地以這些目不可見的品質為標准,而總是以那些明顯的具體事物為依據。 促成服從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齡的優越。老年者如果沒有老邁到衰朽不堪,那就總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財產及同等能力的年輕者,能到處博得人們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人那種狩獵民族中,年齡是身分及優先地位的唯一基礎。他們所謂父,是長上的稱呼;所謂兄弟,是同等者的稱呼;所謂子,是下級的稱呼。在文明富庶的國家,如果一切方面平等,那末,除年齡外,再沒有其他可以規定身分的標准,於是通常都以年齡規定身分。在兄弟姊妹間,年長者占第一位。當承繼父產時,例如名譽稱呼一類不可分割而必須全部歸一人占有的東西,大抵總是付與年長者。年齡這種優越的性質,是分明的,顯而易見的,毫無爭議的餘地。 第51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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