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390頁
這樣的條約,雖可有利於受惠國的商人及制造業者,但必不利於施惠國的商人及制造業者。這樣就把一種有害於他們自己的獨占權給與某一外國,就須常以比自由競爭場合更昂貴的價格,購買他們所需的外國商品。這個國家用以購買外國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國產物,必須以更低廉的價格出售,因為在兩個物品互相交換時,一個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個物品昂貴的必然結果,更正確地說,兩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產物的交換價值,就會因此種條約而減少。但這種減少,不可以說是絕對的損失,卻只是本來可得到的利益的減少。它出售貨物的價格,雖低於無通商條約時所可售得的價格,但售價總不會不及成本,而且,決不會象一些貨他那樣,不領受獎勵金,就不足以補償運送貨物上市所投的資本並提供其普通利潤。否則,這種貿易,就不能長久繼續。所以,即就池惠國說,經營此種貿易亦是有利,但有利程度不象自由競爭場合那麼大。 有些通商條約,根據與此很不相同的原理,卻認為有利。有時,商業國給某一外國某種商品以有害本國的獨占權,只因為希望在兩國間的全部貿易上,本國每年所售,能多於每年所購,以致金銀的差額每年都對自己有利。1703年英葡通商條約,就根據這原理而博得非常的贊賞。以下便是這條約的直譯文,僅有三條: 第一條――葡萄牙國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繼人名義,約定在未受法律禁止以前,以後永遠准許英國呢絨及其他毛制品照常輸入葡萄牙,但以下條所述為條件。 第二條――即英國國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繼人名義,必須以後永遠准許葡萄牙產的葡萄酒輸入英國,無論何時,亦無論英法二王國是和是戰,並無論輸入葡萄酒時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侖桶、五十二點五加侖桶或其他,都不得在關稅這名義下,亦不得在任何其他名義下,對於此種葡萄酒,直接或間接要求比同量法國葡萄酒所納更多的關稅,並須減除三分之一。如果將來任何時候,上述關稅的減除,竟在任何形式上被侵害,則葡萄牙國王陛下,再禁止英國呢絨及其他毛制品輸入,亦就是正當而合法的。 第三條――兩國全權大使相約負責取得各自國王批准條約,並約定在兩個月內交換批准文件。 第39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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