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貨物,因為是我國制造業者嫉妒的對象,所以禁止其輸入,供國內消費。 但若繳納一定的稅,即可輸入,落棧以待輸出。 但在這些貨物輸出時,所課的稅是完全不退還的。 我們的制造業者,對於這種受限制的輸入,似乎亦不願加以獎勵;他們害怕屯棧的貨物會被偷運出一部分,來和他們自己的貨物競爭。 只在這樣的限制下才可輸入絲精制品、法國亞麻布與上等細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們甚至不願作法國貨物的販運者。 法國被視為我國的敵人。 我們與其讓他們利用我們作媒介而獲取利潤,無寧放棄我們自己的利潤。 在一切法國貨物輸出時,不僅舊補助稅的一半不退還,即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稅也不退還。 根據舊補助稅附則第四條,一切葡萄酒在輸出時所准許退還的稅,比輸入時所繳納的稅的一半還要大。 立法者當時的目的,似乎是要特別獎勵葡萄酒運送業。 與舊補助稅同時征課或稍後征課的一些其他稅,如所謂附加稅,新補助稅,三分之一補助稅及三分之二補助稅,1692年關稅,葡萄酒檢驗稅,都允許在輸出時全部退還。 但這一切稅,除了附加稅與1692年關稅,都在輸入時以現金繳納;如此巨大金額的利息,所費不貲,所以此種貨物的運送貿易沒有希望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貿易。 所以,所謂葡萄酒關稅,只有一部分,在輸出時退還,而法國葡萄酒輸入每大桶所課二十五鎊的稅,即1745年、1763年和1778年征課的關稅,輸出時均不退還。 1779年和1781年對於一切貨物輸入所附加的那兩種百分之五的關稅,在一切其他貨物輸出時都允許全部退還,所以,在葡萄酒輸出時,亦允許其全部退還。 1780年特別課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後關稅,亦允許全部退還。 因為保留的關稅多而且重,所以,上述恩典也許不能使一大桶葡萄酒輸出。 這種規定,除了我國北美殖民地以外,對一切依法准許輸出的地方都適用。 第35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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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3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