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曰:「取財於地,而取法於天。 富國之本,在於農桑。 」明初,沿元之舊,錢法不通而用鈔 ,又禁民間以銀交易,宜若不便於民。 而洪、永、熙、宣之際,百姓充實,府藏衍溢。 蓋是時,劭農務墾闢,土無萊蕪,人敦本業,又開屯田、中鹽以給邊軍,餫餉不仰藉於縣官,故上下交足,軍民胥裕。 其後,屯田壞於豪強之兼併,計臣變鹽法。 於是邊兵悉仰食太倉,轉輸住往不給。 世宗以後,耗財之道廣,府庫匱竭。 神宗乃加賦重征,礦稅四出,移正供以實左藏。 中涓群小,橫斂侵漁。 民多逐末,田卒污萊。 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 海內困敝,而儲積益以空乏。 昧者多言復通鈔法可以富國,不知國初之充裕在勤農桑,而不在行鈔法也。 夫繮本節用,為理財之要。 明一代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 ○戶口 田制屯田 莊田 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 籍上戶部,帖給之民。 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 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 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 裡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 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 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 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 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 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 歲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厘校訛舛。 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征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 民有儒,有醫,有陰陽。 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 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 瀕海有鹽灶。 寺有僧,觀有道士。 畢以其業著籍。 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 漏口、脫戶,許自實。 裡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善,平鄉裡爭訟。 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 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 有故而出僑於外者曰附籍。 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復業,賜覆一年。 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輸賦。 正統時,造逃戶周知冊,核其丁糧。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編甲互保,屬在所里長管轄之。 設撫民佐貳官。 歸本者,勞徠安輯,給牛、種、口糧。 又從河南、山西巡撫於謙言,免流民復業者稅。 成化初,荊、襄寇亂,流民百萬。 項忠、楊璇為湖廣巡撫,下令逐之,弗率者戍邊,死者無算。 祭酒周洪謨著《流民說》,引東晉時僑置郡縣之法,使近者附籍,遠者設州縣以撫之。 都御史李賓上其說。 憲宗命原傑出撫,招流民十二萬戶,給閒田,置鄖陽府,立上津等縣統治之。 河南巡撫張瑄亦請輯西北流民。 帝從其請。 凡附籍者,正統時,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屬,離本籍千里者許收附,不及千里者發還。 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軍、匠、灶役冒民籍者發還。 其移徙者,明初,當徙蘇、松、嘉、湖、杭民之無田者四千餘戶,往耕臨濠,給牛、種、車、糧,以資遣之,三年不征其稅。 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餘戶,散處諸府衛,籍為軍者給衣糧,民給田。 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餘戶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開地千三百四十三頃。 復徙江南民十四萬於鳳陽。 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狹鄉之民,聽遷之寬鄉,欲地無遺利,人無失業也。 」太祖采其議,遷山西澤、潞民於河北。 眾屢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東、河南。 又徙登、萊、青民於東昌、兗州。 又徙直隷、浙江民二萬戶於京師,充倉腳伕。 太祖時徙民最多,其間有以罪徙者。 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處之。 成祖核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 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 初,太祖設養濟院收無告者,月給糧。 設漏澤園葬貧民。 天下府州縣立義塚。 又行養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賜爵。 復下詔優恤遭難兵民。 然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 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 成祖時,複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大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 供給日久,貧乏逃竄,輒選其本籍殷實戶僉補。 宣德間定製,逃者發邊充軍,官司鄰里隱匿者俱坐罪。 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戶,每戶徵銀三兩,與廂民助役。 嘉靖中減為二兩,以充邊餉。 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漢徙富民實關中之制,其後事久弊生,遂為厲階。 戶口之數,增減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 弘治四年,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 萬曆六年,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 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 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 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 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 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於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跡也。 」而要之,戶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 故宣宗嘗與群臣論歷代戶口,以為「其盛也,本於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篤論雲。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 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需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 其餘為民田。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 覆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 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產寄他戶,謂之鐵腳詭寄。 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 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型大小,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 先是,詔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阪、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畢具。 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 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產去稅存以為民害。 又以中原田多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 設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 臨濠之田,驗其丁力,計畝給之,毋許兼併。 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 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餘萬。 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 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蓋駸駸無棄土矣。 第9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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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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