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 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謙巡撫山西、河南。 正統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來巡撫湖廣、河南。 景泰元年,始專設河南巡撫。 萬曆七年,兼管河道。 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門等關軍務一員。 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撫河南、山西。 正統十三年,始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守雁門。 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 正統五年始設巡撫。 十三年,定遣都御史。 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 萬曆七年,兼管河道。 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設,舊駐遼陽,後地日蹙,移駐廣寧,駐山海關,後又駐寧遠。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設巡撫兼理大同。 景泰二年,另設大同巡撫,後復併為一。 成化十年,復分設。 十四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初與宣府共一巡撫,後或分或並。 成化十年,復專設,加贊理軍務。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 景泰元年,專設巡撫加參贊軍務。 成化九年,徙鎮榆林。 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以右僉都御史郭智鎮撫寧夏,參贊軍務。 天順元年罷。 二年復設,去參贊。 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十年,命侍郎鎮守。 正統元年,甘、涼用兵,命侍郎參贊軍務。 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 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初,遣尚書、侍郎出鎮。 正統間,命右都御史陳鎰、王文等出入更代。 景泰初,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出鎮,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撫。 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駐西安,防秋駐固原。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 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鎮撫,後停遣。 正統十四年,始設巡撫。 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三年,命都御史賈諒鎮守,以後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撫。 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兼贊理軍務。 萬曆八年,改為提督軍務。 十二年,仍為贊理。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 永樂後,間設巡撫鎮守。 成化以後,定為巡撫,或有時罷遣。 嘉靖六年始定設。 四十年加兼理軍務。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弘治十年,始設巡撫。 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 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撫銜,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並郴州地方,駐贛州。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永樂中,設巡撫,後以總督兼巡撫事,遂罷不設。 嘉靖四十五年,復另設巡撫,加贊理軍務。 隆慶四年又罷。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 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 隆慶三年復專設。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 正統九年,命侍郎參贊軍務。 十年,設鎮撫。 天順元年罷。 成化十二年復設。 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 四十三年,改贊理。 隆慶二年,兼撫建昌、畢節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正統十四年,以苗亂置總督,鎮守貴州、湖北、川東等處。 景泰元年,另設貴州巡撫。 成化八年罷。 十一年復設。 正德二年又罷。 五年又復設。 嘉靖四十二年,裁革總督,令巡撫兼理湖北、川東等處提督軍務。 巡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萬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鮮暫設,尋為定製。 巡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天啟元年設。 崇禎二年罷。 三年復設。 巡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禎十年設,以史可法為之。 十六年,又增設安、太、池、廬四府巡撫。 巡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萬曆二十七年,以征播暫設,尋罷。 天啟二年後,或置或罷。 崇禎二年定設。 巡撫密雲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承天贊理軍務一員。 崇禎十六年設。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屢叛,遣都御史安撫,因奏設官撫治之。 萬曆二年以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職銜。 九年裁革,十一年復設。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一員。 正統四年,以王翱為之。 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 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 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賫狀奏聞。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于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 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號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 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之,于早朝匯而進之。 有逕自封進者則參駁。 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 有違誤則籍而匯請。 凡抄發、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 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設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尋罷。 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諭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 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毋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 」十二年,撥承敕監給事中、殿廷儀禮司、九關通事使隷焉。 建文中,改司為寺,通政使為通政卿,通政參議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各一人。 成祖複舊制。 成化二年,置提督謄黃右通政,不理司事,錄武官黃衛所襲替之故,以征贊事。 萬曆九年革。 大理寺。 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 正五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 從九品。 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從六品,後革右寺副一人。 評事四人。 正七品。 初設右評事八人,後革四人。 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 少卿、寺丞贊之。 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 左、右寺寺正,各隨其所轄而覆審之。 既按律例,必復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準擬具奏。 不則駁令改擬,曰照駁。 三擬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 有牾律失入者,調他司再訊,曰番異。 猶不愜,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 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 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 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 誤則糾之。 第7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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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