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閏十月,漏刻博士元統言:「歷以《大統》為名,而積分猶踵《授時》之數,非所以重始敬正也。 況《授時》以元辛巳為歷元,至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年遠數盈,漸差天度,合修改。 七政運行不齊,其理深奧。 聞有郭伯玉者,精明九數之理,宜徵令推算,以成一代之制。 」報可。 擢統為監令。 統乃取《授時歷》,去其歲實消長之說,析其條例,得四卷,以洪武十七年甲子為歷元,命曰《大統曆法通軌》。 二十二年改監令、丞為監正、副。 二十六年,監副李德芳言:「監正統孜作洪武甲子歷元,不用消長之法,以考魯獻公十五年戊寅歲天正冬至,比辛巳為元,差四日半強。 今當復用辛巳為元及消長之法。 」疏入,元統奏辨。 太祖曰:「二說皆難憑,但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 」自是《大統歷》元以洪武甲子,而推算仍依《授時》法。 三十一年在罷回回欽天監,其《回回曆》科仍舊。 永樂遷都順天,仍用應天冬夏晝夜時刻,至正統十四年始改用順天之數。 其冬,景帝即位,天文生馬軾奏,晝夜時刻不宜改。 下廷臣集議。 監正許惇等言:「前監正彭德清測驗得北京北極出地四十度,比南京高七度有奇,冬至晝三十八刻,夏至晝六十二刻。 奏準改入《大曆》,永為定式。 軾言誕妄,不足聽。 」帝曰:「太陽出入度數,當用四方之中。 今京師在堯幽都之地,寧可為準。 此後造歷,仍用洪、永舊制。 」 景泰元年正月辛卯,卯正三刻月食。 監官誤推辰初初刻,致失救護。 下法司,論徒。 詔宥之。 成化十年,以監官多不職,擢雲南提學童軒為太常寺少卿,掌監事。 十五年十一月戊戍望,月食,監推又誤,帝以天象微渺,不之罪也。 十七年,真定教論俞正己上《改歷議》,詔禮部及軒參考。 尚書周洪謨等言:「正己止據《皇極經世書》及歷代天文、歷志推算氣朔,又以己意創為八十七年約法,每月大小相間。 輕率狂妄,宜正其罪。 」遂下正己詔獄。 十九年,天文生張升上言改歷。 欽天監謂祖制不可變,升說遂寢。 弘治中,月食屢不應,日食亦舛。 正德十二、三年,連推日食起複,皆弗合。 於是漏刻博士硃裕上言:「至元辛巳距今二百三十七年,歲久不能無差,若不量加損益,恐愈久愈舛。 乞簡大臣總理其事,令本監官生半推古法,半推新法,兩相交驗,回回科推驗西域《九執曆法》。 仍遣官至各省,候土圭以測節氣早晚。 往複參較,則交食可正,而七政可齊。 」部覆言:「裕及監官歷學未必皆精,今十月望月食,中官正周濂等所推算,與古法及裕所奏不同,請至期考驗。 」既而濂等言:「日躔歲退之差一分五十秒。 今正德乙亥,距至元辛巳二百三十五年,赤道歲差,當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 不經改正,推步豈能有合。 臣參較德驗,得正德丙子歲前天正冬至氣應二十七日四百七十五分,命得辛卯日醜初初刻,日躔赤道箕宿六度四十七五十秒,黃道箕宿五度九十六分四十三秒為歷元。 其氣閏轉交四應,並周天黃赤道,諸類立成,悉從歲差,隨時改正。 望敕禮臣並監正董其事。 」部奏:「古法未可輕變,請仍舊法。 別選精通歷學者,同濂等以新法參驗,更為奏請。 」從之。 十五年,禮部員外郎鄭善夫言:「日月交食,日食最為難測。 蓋月食分數,但論距交遠近,別無四時加減,且月小暗虛大,八方所見皆同。 若日為月所掩,則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遠而月近。 日行有四時之異,月行有九道之分。 故南北殊觀,時刻亦異。 必須據地定表,因時求合。 如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日食,歷官報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閩、廣之地,遂至食既。 時刻分秒,安得而同?今宜按交食以更歷元,時刻分秒,必使奇零剖析詳盡。 不然,積以歲月,躔離朓朒,又不合矣。 」不報。 十六年以南京戶科給事中樂頀、工部主事華湘通曆法,俱擢光祿少卿,管監事。 嘉靖二年,湘言:「古今善治歷者三家,漢《太初》以鐘律,唐《大衍》以蓍策,元《授時》以晷景為近。 欲正歷而不登台測景,皆空言臆見也。 望許臣暫朝參,督中官正周濂等,及冬至前詣觀象台,晝夜推測,日記月書,至來年冬至,以驗二十四氣、分至合朔、日躔月離、黃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四余之度,視元辛巳所測,離合何如,差次錄聞。 更敕禮部延訪精通理數者徵赴京師,令詳定歲差,以成一代之制。 」下禮部集議,而護謂歷不可改,與湘頗異。 禮部言:「湘欲自行測候,不為無識。 請二臣各盡所見,窮極異同,以協天道。 」從之。 七年,欽天監奏:「閏十月朔,《回回曆》推日食二分四十七秒,《大統歷》推不食。 」已而不食。 十九年三月癸巳朔,台官言日當食,已而不食。 帝喜,以為天眷,然實由推步之疏也。 隆慶三年,掌監事順天府丞周相刊《大統曆法》,其歷原歷敘古今諸歷異同。 萬曆十二年十一有癸酉朔《大統歷》推日食九十二秒,《回回曆》推不食,已而《回回曆》驗。 禮科給事中侯先春因言:「邇年月食在酉而曰戌,月食將既而曰未九分,差舛甚矣。 《回回曆》科推算日月交食,五星凌犯,最為精密,何妨纂人《大統歷》中,以備考驗。 」詔可。 二十年五月戌夜月食,監官推算差一日。 二十三年,鄭世子載堉進《聖壽萬年曆》、《律歷融通》二書。 疏略曰:「高皇帝革命時,元歷未久,氣朔未差,故不改作,但討論潤色而已。 積年既久,氣朔漸差。 《後漢志》言‘三百年鬥歷改憲’。 今以萬曆為元,而九年辛巳歲適當‘鬥歷改憲’之期,又協‘乾元用九’之義,歷元正在是矣。 臣嘗取《大統》與《授時》二歷較之,考古則氣差三日,推今則時差九刻。 夫差雖九刻,處夜半之際,所差便隔一日。 節氣差天一日,則置閏差一月。 閏差一月,則時差一季。 時差一季,則歲差一年。 其失豈小小哉?蓋因《授時》減分太峻,失之先天;《大統》不減,失之後天。 因和會兩家,酌取中數,立為新率,編撰成書,大旨出於許衡,而與歷不同。 黃鐘乃律歷本原,而舊曆罕言之。 新法則以步律呂爻象為首。 堯時冬至日躔宿次,何承天推在須、女十度左右,一行推在女、虛間,元人歷議亦云在女、虛之交。 而《授時歷》考之,乃在牛宿二度。 《大統歷》考之,乃在危宿一度。 相差二十六度,皆不與《堯典》合。 新法上考堯元年甲辰歲,夏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午正不逾半次,與承天、一行二家之說合。 此皆與舊曆不同大者,其餘詳見《歷議》。 望敕大臣名儒參訂採用。 」 第8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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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上》
第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