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所設三十五綱監運綱司,專掌召募船戶,照依隨場日煎月辦課額,官給水腳錢,就場支裝所煎鹽袋,每引元額四百斤,又加折耗等鹽十斤,裝為二袋,綱官押運前赴所撥之倉而交納焉。 客人到倉支鹽,如自二月至于十月河凍之時,以運足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 今各綱運鹽船戶,經行歲久,奸弊日滋。 凡遇到場裝鹽之時,私屬鹽場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兩,裝為硬袋,出場之後,沿途盜賣,雜以灰土,補其所虧。 及到所赴之倉,而倉官司秤人又各受賄,既不加辨,秤盤又不如法。 在倉日久,又復消折。 袋法不均,誠非細故。 不若仍舊令客商就場支給,既免綱運俸給水腳之費,又鹽法一新。 此弊之二也。 本司歲辦額鹽四十八萬引,行鹽之地,兩浙、江東凡一千九百六萬餘口。 每日食鹽四錢一分八厘,總而計之,為四十四萬九千餘引。 雖賣盡其數,猶剩鹽三萬一千餘引。 每年督勒有司,驗戶口請買。 又值荒歉連年,流亡者眾,兼以瀕江並海,私鹽公行,軍民官失于防禦,所以各倉停積累歲未賣之鹽,凡九十餘萬引,無從支散。 如蒙早降定製,以憑遵守,賞罰既明,私鹽減少,戶口食鹽,不致廢弛。 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運鹽到所賣之地,先須住報水程及所止店肆,繳納退引。 豈期各處提調之官,不能用心檢舉,縱令吏胥坊裡正等,需求分例錢,不滿所欲,則多端留難。 客人或因發賣遲滯,轉往他所,水程雖住,引不拘納,遂有埋沒,致容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鹽,所司亦不檢勘拘收。 其懦善者,賣過官鹽之後,即將引目投之鄉胥。 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納官,通同鹽徒,執以為憑,興販私鹽。 如蒙將有司官吏,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盡實還官,不致影射私鹽。 此弊之四也。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倉,設置部轄,掌收各綱船戶,運到鹽袋,貯頓在倉,聽候客人,依次支鹽,俱有定製。 比年以來,各倉官攢,肆其貪慾,出納之間,兩收其利。 凡遇綱船到倉,必受船戶之賄,縱其雜和灰土,收納入倉。 或船戶運至好鹽,無錢致賄,則故生事留難,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盜賣。 其倉官與鹽運人等為弊多端,是以各倉積鹽九十餘萬引,新舊相併,充溢廊屋,不能支發,走鹵消折,利害非輕。 雖系客人買過之物,課鈔入官,實恐年復一年,為患益甚。 若仍舊令客商自備腳力,就場支裝,庶免停積。 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倉停積,最為急務。 驗一歲合賣之數,止該四十四萬餘引,盡賣二年,尚不能盡,又復煎運到倉,積累轉多。 如蒙特賜奏聞,選委德望重臣,與拘該官府,從長講究,參酌時宜,更張法制,定為良規,惠濟黎元,庶望大課無虧。 見為住煎余鹽三萬引,差人賫江浙行省咨文赴中書省,請照詳焉。 戶部詳運司所言,除余鹽三萬引別議外,其餘事理,未經行省明白定擬,呈省移咨,從長講究。 六年五月,中書省奏,選官整治江浙鹽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納麟及首領官趙郎中等提調,既而納麟又以他故辭。 至正元年,運使霍亞中又言:「兩淮、福建運司,俱有餘鹽,已行住免。 本司系同一體,如蒙依例住煎三萬引,庶大課易為辦集。 」中書省上奏,得旨權將余鹽三萬引倚閣,俟鹽法通行而後辦之。 二年十月,中書右丞相脫脫、平章鐵木兒塔識等奏:「兩浙食鹽,害民為甚,江浙行省官、運司官屢以為言。 擬合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近鹽地十里之內,令民認買,革罷見設鹽倉綱運,聽從客商赴運司買引,就場支鹽,許於行鹽地方發賣,革去派散之弊。 及設檢校批驗所四處,選任廉干之人,直隷運司,如遇客商載鹽經過,依例秤盤,均平袋法,批驗引目,運司官常行體究。 又自至元十三年歲辦鹽課,額少價輕,今增至四十五萬,額多價重,轉運不行。 今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兩浙額鹽量減一十萬引,俟鹽法流通,復還元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 」有旨從之。 福建之鹽: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據福建運司申:「本司歲辦額課鹽,十有三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場,至元四年閏八月終,積下附余增辦等鹽十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 看詳,既有積攢附余鹽數,據至元五年額鹽,擬合照依天歷元年住煎正額五萬引,不給工本,將上項余鹽五萬,準作正額,省官本鈔二萬錠,免致亭民重困。 本年止辦額鹽八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計鹽十有三萬九引有奇,通行發賣,辦納正課。 除留余鹽五萬餘引,預支下年軍民食鹽,實為官民便益。 」本省如所擬,咨呈中書省。 送戶部參詳,亦如所擬。 其下余鹽五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發賣為鈔,通行起解。 回咨本省,從所擬行之。 至正元年,詔:「福建、山東表賣食鹽,病民為甚。 行省、監察御史、廉訪司拘該有司官,宜公同講究。 」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與行台監察御史、福建廉訪司官及運使常山李鵬舉、漳州等八路正官講究得食鹽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鹽三萬引,難同正額,擬合除免。 二曰鹽額太重,比依廣海例,止收價二錠。 三曰住罷食鹽,並令客商通行。 福建鹽課始自至元十三年,見在鹽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鈔九貫。 二十年,煎賣鹽五萬四千二百引,每引鈔十四貫。 二十五年,增為一錠。 三十一年,始立鹽運司,增鹽額為七萬引。 元貞二年,每引增價十五貫。 大德八年,罷運司,併入宣慰使司恢辦。 十年,立都提舉司,增鹽額為十萬引。 至大元年,各場煎出余鹽三萬引。 四年,復立運司,遂定額為十三萬引,增價鈔為二錠。 延祐元年,又增為三錠,運司又從權改法,建、延、汀、邵仍舊客商興販,而福、興、漳、泉四路樁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餘年。 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貧,民不加多,鹽額增重。 八路秋糧,每歲止二十七萬八千九百餘石,夏稅不過一萬一千五百餘錠,而鹽課十三萬引,該鈔三十九萬錠。 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貧者質妻鬻子以輸課,至無可規措,往往逃移他方。 近年漳寇擾攘,亦由於此。 運司官耳聞目見,蓋因職專恢辦,惠無所施。 如蒙欽依詔書事意,罷余鹽三萬引,革去散賣食鹽之弊,聽從客商八路通行發賣,誠為官民兩便。 其正額鹽,若依廣海鹽價,每引中統鈔二錠,宜從都省區處。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講究,咨呈中書省,送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余鹽三萬引,權令減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 其減正額鹽價,即與廣海提舉司事例不同,別難更議。 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脫脫、平章帖木兒達失等,以所擬奏而行之。 第7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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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