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把土地看作只是謀生求樂的手段,和動產一樣,那末,按照自然承繼法,當然會把土地象動產一樣,分給家內所有的兒女。 因為每一個兒女的生計,都為老父所同樣關心。 羅馬人就是采行這種自然承繼法。 他們不分別長幼,不分別男女,只要是自己養的,就可以承繼自己的土地。 他們處分土地的方法,和我們現在處分動產的方法一樣。 不過,當土地被看作不單是謀生的手段,而是權力強弱所系的時候,就被認為以不分割而專歸於一人比較適當。 在那些不安靖的時候,大地主同時都是小貴族。 他的佃戶,便是他的隸屬。 他是他們的裁判官,是他們和平時節的立法者,亦是他們戰爭時節的領導人。 他可任意進行戰爭,對鄰國作戰,有時對國王作戰。 在這種狀態下,一個地產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無保障,都取決於它的大小。 把一個地產分拆,無異把它破壞,換言之,無異把它拆開來,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強鄰的侵蝕吞並。 所以,適應著當時這種情況,在地產承繼方面,長男承繼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來。 為了同一理由,君主國通常亦由長男一人承繼。 雖然最初並不總是如此。 為君主國的安全與權力計,國土寧可不加分裂、寧可在諸兒女中,選擇一個人來單獨承繼。 但選擇誰呢,那樣重要的一件事,當然要鄭重規定一個普通規例,使選擇不按個人資質好壞這個不大可靠的區別,而按某種明白的、無可爭論的標准。 在同一家庭的各兒女中,、除了性別與年齡,再沒有其他無可爭論的區別了。 根據一般經驗,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條件相等的場合,年長的比年幼的好。 長男承繼權,就這樣成立了。 而所謂直系繼承,亦就從此發生了。 一種法律在初成立時,都有環境上的需要,並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這種環境。 但事實上,往往產生這法律的環境已發生變化,而這法律卻仍繼續有效。 今日歐洲,僅領有一畝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無異於擁有千萬畝地的大地主。 產生長男承繼權的環境大變了,長男承繼僅卻依然存在。 由於在各種制度中,這法律是最宜於保持貴族尊嚴的,所以,今後會再行幾百年也說不定。 但事實上,除了這一點,長男承繼權也就沒有一點不違反大家庭的真實利益了。 這權利,因為要使一個兒子富裕,就使其他兒子陷於窮困。 第2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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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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