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在運送貿易上的資本,全是從本國抽調出來,不用來維持本國的生產性勞動,卻轉用來維持外國的生產性勞動,這種貿易經營一次,雖可償還兩個資本,但全非本國所有。 從波蘭運穀物到葡萄牙、再運葡萄牙水果、葡萄酒到波蘭的荷蘭商人的策本,確乎償還了兩個資本,但全非用來維持荷蘭的生產性勞動。 其中,一個是用來維持波蘭的生產性勞動,一個是用來維待葡萄牙的生產性勞動,歸到荷蘭去的,只是荷蘭商人的利潤。 有了這種貿易,荷蘭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並不是波有增加,但所增加的只限於此。 固然,如果運送貿易所用的船舶與水手是本國的船舶與水手,那末,為支付運費而使用的那一部分資本,是用來推動本國的生產性勞動,用來雇用本國的生產性勞動者的。 事實上,運送貿易旺盛的國家,幾乎都是這樣進行的。 運送貿易的名詞,也許就是由此而來,因為這種國家的人民,對外國人來說常常是運送者。 但運輸所需要的船舶與水手,不一定為本國所有。 比方說,經營波蘭葡萄牙間運送貿易的荷蘭商人,不一定要用荷蘭船舶,用英國船舶也未始不可。 我們可以說,在某些時候,他的確是這樣做。 就是因為這個緣故,人們認為,運送貿易特別有利於象英國這種國家,它的國防與安全取決於船舶與水手的數目。 但是,在消費品的國外貿易方面,甚至在國內貿易方面,同量的資本,可照樣雇用那麼多的船舶與水手,如果所必需的運輸,是用近海航船來進行的話。 一定數量的資本,究竟能雇用多少船舶與水手,不取決於貿易的性質,而是一部分取決於貨物容積與貨物價值的比例,一部分取決於運輸海港間的距離。 在這二個條件中,前者尤為重要。 紐卡斯爾與倫敦間的煤炭貿易,雖兩海港相距甚近,但所雇用的船舶與水手,比英格蘭全部運送貿易更多。 所以,以異常的獎勵,強迫一國資本,使不按照自然趨勢,而以過大部分投在運送貿易上,是否能夠增進一國的航業,大是疑問。 第26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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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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