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紙幣,既許人民按其面額用以完納本州各種賦,不折不扣。 所以,即使紙幣真的或被認為要在很久以後才兌現,其價值亦定可多少增加一些。 不過這種增加價值,要看本州發行的紙幣額怎樣超過本州繳納賦稅所能使用的紙幣額,而有多少不等。 據我們考察所得,各州紙幣額,都大大超過本州繳納賦稅所能使用的紙幣額。 一國君主,如果規定賦稅中有一定部分必須用紙幣繳納,那末,即使紙幣什麼時候兌現,全視國王的意志,亦定能多少提高紙幣的價格。 發行紙幣的銀行,若測度納稅所需,使所發紙幣額,常常不夠應付納稅人的需求,那紙幣價值,即將高於它的面值,或者說,紙幣在市場上所能買得的金銀幣,會多過它票面所標志的數量。 但有些人就根據這點,來說明所謂阿姆斯特丹銀行紙幣的升水,即說明它的價值何以高於通用貨幣,雖然據他們說,這種紙幣不能憑所有者的意志隨便拿出行外去。 他們說,大部分外國匯票,須以銀行紙幣兌付,換言之,須在銀行帳簿上轉帳;該銀行理事先生,故意使銀行紙幣額,常常不夠應付這用途的需要。 他們說,這就是阿姆斯特丹銀行紙幣常比金銀幣價值高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五的理由。 但我們將在後面看到,這種說明是很不確實的。 紙幣價值,雖可落在金銀鑄幣價值之下,但金銀價值,不會因紙幣價值下落而下落。 金銀所能換得的他種貨物的量,不會因此減少。 金銀價值對其他貨物價值的比例,無論在什麼場合,都不取決於國內通用紙幣的性質與數量,而取決於當時以金銀供給商業世界大市場的金銀礦藏的豐瘠,換言之,取決於一定數量金銀上市所需要的勞動量對一定數量他種貨物上市所需要的勞動量的比例。 銀行發行鈔票,若有限制而且可隨時兌現,即可不致妨礙社會安全,而銀行的其他營業,亦就可任其自由。 英格蘭和蘇格蘭兩地,近年來,銀行林立,許多人引為隱憂。 但其設立,不僅無害於社會;社會安全,反從而增進了。 銀行林立,競爭者多,為提防同業進行惡意的擠兌,各行的營業自必格外慎重,所發紙幣,亦必對現金額數,保持適當的比例。 這種競爭,可使各銀行的紙幣,限在較狹範圍內流通;可使各銀行在流通中的紙幣,因而減少。 全部紙幣既分別在更多的區域流通,所以,一個銀行的失敗(這是必有的事),對於公眾,影響必定較小。 同時,這種自由競爭,又使銀行對於顧客的營業條件,必須更為寬大,否則將為同業所排擠。 總之,一種事業者對社會有益,就應當任其自由,廣其競爭。 競爭愈自由,愈普遍,那事業亦就愈有利於社會。 第23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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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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